9月19日,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也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李某某办理的涉案信用卡冻结。李某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广发银行则辩称,李某某是一名视障人士,其在通过广发信用卡的网上申请审批程序后,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信息及确认签名,故而不予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的行为遵循商业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绝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该规定适用的是一切至广发银行处申请信用卡的人员,广发银行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认为,李某某系视力残障人士,其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所致,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其次,该条款系信用卡审核、发放前要求李某某愿意受信用卡领用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信用卡已发放给李某某,双方已达成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发银行以此为由拒绝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
南京中院还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为,广发银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李某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李某某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广发银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存在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00元,均由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负担。
并非个案
时间财经查阅发现,这并非广发银行首次因拒绝向视力障碍者办理信用卡服务被起诉。早在2017年4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关于广发银行以存在视力障碍为由,拒绝消费者申请信用卡的案件。
据《石志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石志刚,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2016年9月中旬,石志刚在广发银行微信公众平台填写了申请信用卡的资料。9月19日,石志刚收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寄过来的信用卡及办卡须知。
9月23日,石志刚和朋友一起来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处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工作人员告知须本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石志刚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是一级视力障碍残障人,无法签字。工作人员称需请示领导,请示后答复仍然需要本人签名,石志刚和朋友无奈之下离去。
同年9月29日,石志刚和朋友再次来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处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大堂经理进行了接待。石志刚再次表明自己无法签字,大堂经理提议可以抓着被告的手签字。写了几个字后大堂经理表示石志刚写了和没写一样,并要求石志刚在原地等待。等待四十多分钟后,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的刘行长接待了石志刚,刘行长称石志刚看不见,无法阅读风险提示并且签名,故无法办理。
石志刚认为,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以其不能阅读并签字为由,拒绝为他办理激活信用卡业务的行为构成对他的歧视。但最终这起案件以石志刚败诉告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石志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石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