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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是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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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21:3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晚风和玫瑰说:
盲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我在民法典上没有找到答案。我复制过来一部分,没有整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第二章 ??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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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 07:42: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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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智会眼说:回36楼最浪漫的小雨
为什么要有能力承担自己行为结果才能算有民事行为能力呢,承担不了自己决定的后果,,或者不愿意承担自己决定后果的普通正常人多了去了,,,比如有的人借钱,做生意亏本了,合同到期,钱还不了了,他承担不了了,,跑了,,或者赖账成了老赖了,或者承担不了这样严重的后果就自杀了,,难道这些人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有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力,,,你解释为把自己的事情决定好,是这样解释的吗,把自己的事情决定好,这个决定好的意思是什么,是不是我借钱做生意,以后赚钱成功了,就算是把自己的事情决定好,不然就是没决定好,,盲人看不了合同上的字,可以找个自己信赖的人帮他朗读,文盲和识不了几个字的人小学没毕业的人,也可以找人帮忙,当然你找的这个人也可能帮你朗读错了,那后果有你自己承担,当然你可能没有能力承担,或者不愿意承担,但我前面说了,做出决定后,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普通人,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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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 21:12: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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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最浪漫的小雨说:回复34楼keep
你说的好,可是你说的不算。因为你说的不是法律。刚出炉的民法典都说了,判定一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靠年龄和智力标准的,他是说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通俗的讲就是你有没有能力把你的事情决定好。说白了,就是你有没有能力来承担你所决定的事情的后果。在现实操作中很多盲人是承担不了或不愿意承担的。甚至有的盲人获得信息不全有可能决定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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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 11:02:12 | 只看该作者
35楼 keep说:
刑法中的盲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跟盲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点关系没有,那是减免处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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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 11:01:16 | 只看该作者
34楼 keep说: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判断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这与你是否是盲人无关,以后的立法也不会把盲人纳入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中去。限制盲人的行为能力是一种不科学、封建的做法,这个时代不可能逆潮流而行,就类似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样,想要逆潮流恢复到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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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 09:04:00 | 只看该作者
33楼 老蚂蚁说:
回复 32楼 智会眼
我現在聽你說話的邏輯非常的清晰啊。不過談到你開發的讀屏軟件的時候,那個邏輯思維就非常的模糊了。這個電腦和手機讀屏軟件你們都開發出來了,下一步你們的方向是哪裡?有沒有準備好給手扶拖拉機開發一個讀屏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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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9:13:53 | 只看该作者
32楼 智会眼说:
农村里,小学没毕业的,甚至文盲,多了去了,那些人种庄稼,搞养殖,,如果跟人签订购销合同,是不是到时候都可以不认账,,有了合同纠纷签字是不是都可以不算数,是不是都可以说合同上的字别人念给我听,念错了,因为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了合同也能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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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8:41:00 | 只看该作者
31楼 智会眼说:
这样的想法,这样的逻辑,嘿嘿,是不是真的该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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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8:28:53 | 只看该作者
30楼 智会眼说:
还有文盲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不识字,别人念给我听的合同,签字不能算数,因为别人可能念错了,还有小学没毕业的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识字不多,别人念给我听,可能念错了,签字不能算数,还有,大学毕业的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大学毕业好久了,有的字不认识了,忘记了,签合同的时候,有的字别人念给我听,念错了,,合同不能算数,因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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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8:11:26 | 只看该作者
29楼 智会眼说:
还有近视眼,若是等等,这些人有了合同纠纷,都可以说自己没看清楚,别人念给我听念错了,合同不能算数,因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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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8:05:46 | 只看该作者
28楼 智会眼说:
盲人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那老花眼的人也是了,,可以说签合同的时候,看不清哇,别人念给我听可能念错了,以后有合同纠纷,都有借口了,,可以说自己是老花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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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7:49: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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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铁鞭01说:回复25楼最浪漫的小雨
  俄!刚才有点事儿盲于是就写错了,不具备也不对,因为当时我把当年许锡龙的那个事儿给顾客说了,人家的解答是限制也好,不具备也好,都是不对的。只是刚才一下笔误。至于许某某,您可以论坛上搜索许锡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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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6:29:34 | 只看该作者
26楼 最浪漫的小雨说:
除非你能为你的行为买单。你别跟我说你不会这样做。法律是面对所有盲人的,你不会做他有人会做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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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6:26: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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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最浪漫的小雨说:回24楼铁鞭01
老伙计不看仔细就回复,人家没说盲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家说盲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我楼上说了。有争议的就是盲人到底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例如你盲人签合同,你自己就完不成,需要你找监护人帮你念合同。如果随便找个人给你念,多一条少一条的你也不知道,结果你按手印了。到了执行的时候结果跟你知道的有出入,你说说这合同还能不能执行。如果执行吧,你吃亏。不执行吧,你这到底算不算合同。如果你想反悔,如何说。很自然的就会说你看不见。这就给法院出难题了。盼你赢就要承认你看不见,你看不见没了解合同全貌。你没能力了解全貌就说明你没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这样你就成为限制民事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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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5:48: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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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铁鞭01说:回复楼主晚风和玫瑰
  很确定的告诉你不是,这个事情我咨询过当律师的顾客。他说所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是指你无法独立的对你当下的事儿做出你的独立的,不受他人干扰的判断和决定的这样的才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话记不太清楚了。但意思就是这样。所以盲人只是看不见,又不影响盲人的正常的交流和决定。所以所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是某人大代表的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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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5:10:03 | 只看该作者
23楼 潘兴志说:
多读点东西还是好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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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0:54: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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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智会眼说:回21楼最浪漫的小雨
在你看来法律说了不算,法律明文规定的也不能算数,,,待会我去吃药的时候也带给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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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0:45: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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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最浪漫的小雨说:回复18楼智会眼
看来你病的不轻,你认为是什么就是什么就好了。有些东西不是你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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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0:40: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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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霹雳强强说:回16楼最浪漫的小雨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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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09:29: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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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智会眼说:回楼主晚风和玫瑰
等以后民法典修改了,把盲人当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那盲人也就是了,但现在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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