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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3-7 10:50: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林腾杰说:
推广公众号真是厉害,大家遇到过吗?。在公众号里发现了这篇文章,顺手点开,就发生了下面的事情。常州女老师与13岁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银河以北
美美娱姐
2022-03-06 22:30
13岁可以干嘛?
金坛二中某同学:可以让自己的美女老师产生性冲动!!
金坛二中黄某霞的名号可算是出名了,自己与学生发生关系的视频在网上大肆流传,虽然官方第一时间下场封杀视频,可视频封杀却封杀不了大家对这件事情的热议。
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江苏)某中学老师,30岁左右,离异。担任受害人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以满足性欲。
黄某在聊天软件上还要求男同学以夫妻相称,如同情侣一般,从曝光的照片中可以看出来,黄老师还是非常年轻漂亮的,但怎么会喜欢上一个小男孩呢?这不是要毁了自己、也要毁了别人?两个人是不是第一次,还是已经很长时间了?
最后黄老师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
男同学是否是自愿?
事件被曝出了后,该老师被大骂“荡妇“!本来应该好好教育知识的,结果教到床上去了,真是道德沦丧、丧心病狂、狂野女猎手!
但由于内容敏感,对话露骨刺激,令人血脉喷张,此处不宜全文刊出,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下方名片,回复【老师】即可查看劲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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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女老师与13岁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①:https://mp.weixin.qq.com/s/jhijY7Qvuh9XqwUHJz0cFg

《常州一女教师与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获刑3年》

②:https://mp.weixin.qq.com/s/EDgK4DQoCZozvyFOEpPw0g

还有一篇最劲爆的,持续关注我,改天给大家发出来!然后我又根据他提供的内嵌链接网址打开,终于看到了这条新闻。常州一女教师与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获刑3年
纵横财经汇
2022-03-02 12:19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阅读8691

来自:掌上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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