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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被现象”成无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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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2-18 09:3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这两天,国内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了一则消息,贵州一女子因身份证遗失“被结婚”,民政部门回应称“无法撤销”。
  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从购房、购车,到办银行卡、电话卡,从乘飞机、乘火车,到住宿登记、结婚登记,从办企业、开公司,到考试出国,不一而足。可以说,公民离开了身份证寸步难行。而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以致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被结婚”等。
  身份证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一些违法网站甚至专门出售他人遗失的身份证。由于这些都是合法的证件,加之用证部门的失察,“被现象”由此产生。
  遗失的身份证之所以还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关键是缺少一个失效的环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领新证,但并没有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即时失效,这给违法使用身份证埋下了隐患。
  要解决因身份证冒用产生的“被现象”,从法律上讲,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身份证申领和发放规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而从技术上讲,重新发放身份证后原有身份证即时失效也是可以实现的。
  今年8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对于推进身份证挂失即失效问题,目前已有很大进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说,“近年来,公安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升级,已建成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同时,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更好地方便了人、证统一性认定”。相信通过强化技术手段,身份证使用中的漏洞会得到有效弥补,“被现象”会越来越少。
  当然,完善法律、提升身份证技术含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严打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同样重要。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者,购买、出售他人身份证者,“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现实中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情况来看,提升打击力度,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是当务之急。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强化对身份证的保护就是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本帖来自微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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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2-18 15:02:09 | 只看该作者
<
板凳 阿龙20说:回 楼主天涯过客说
是啊,国家应该好好的整顿一下这些不良的风气那个女的真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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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8 09:38:30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天涯过客说:
  近年来,“被吸毒”、“被贷款”、“被法人”、“被追逃”等报道不绝如缕,让清白无辜的当事人不堪其扰,而有关方面纠错却“举步维艰”,这无异于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这导致她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支付违约金。
  临漳民政局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但称无法撤销该条记录,“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还建议代女士走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类似因身份被冒用而造成的“被××”的案例不是第一起,尽管“被”字后面的内容不相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因此,遇到类似事情,相关部门本应及时纠错,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和麻烦。
  但临漳县民政局提出的这条建议很是让人纳闷。尽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自己身份证的“李鬼”侵犯自己权益,但她连真实的对方身份都还没有搞清楚,怎么把对方告上法庭?就算费尽周折,找到了暗中作祟的“李鬼”,法庭也判决对方败诉,冒用者如何“消除影响”,同样面临纠错程序上的“瓶颈”。
  针对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确实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是,代女士作为受害者,已经付出了不菲的代价,再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还是要到异地办事,胜负姑且不论,又得耗去不少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考虑到被他人冒用身份“结婚”违背自身意愿,当事人可以将重复登记结婚视作“胁迫结婚”,依据《婚姻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法律,有关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对当事人而言,蒙在鼓里的情形,等同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在知晓情况后一年内提出。
  针对此事,更好的解决之道,其实还是民政部门主动补正。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必须慎之又慎,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但这并不代表,对于“事实清楚”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就只能“生米做成熟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当状态,这也能保护涉事个人利益,让当事人摆脱麻烦。
  尽管目前还缺少明文规定,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最高法也曾在某份行政裁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
  回到这起事件,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确认冒用身份证件信息事实,对错误的重复结婚登记作出纠正。
  “被结婚”不是个案。近年来,“被吸毒”、“被贷款”、“被法人”、“被追逃”等报道不绝如缕,让清白无辜的当事人不堪其扰,而有关方面纠错却“举步维艰”。这其中,有关执法职能部门缺乏主动性,在信息联网查询、补正上消极迟滞难辞其咎,这样也无异于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任何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纠错。从长远看,行政法律的修缮也应摆上日程。亡羊补牢的工作做扎实了,才能避免“被结婚”等囧剧再次上演。
本帖来自微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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