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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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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8:5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空谷幽兰说: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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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10: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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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11: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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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11-23 19:22:50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球迷说:
不学法律了,学了更加闹心,什么也不能改变。还不如向镇板桥说的那样,人生在世,还是难得糊涂的好,最少还能多几年阳寿。气死了,更加对不起自己缴纳的社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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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28: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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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文公子说:回复楼主空谷幽兰
什么是自然人,身体健全,身心无损的是为自然人,因为自然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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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36:05 | 只看该作者
6楼 文公子说:
盲人由于眼睛器官缺失不能算做完全自然人应当属于部分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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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43: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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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智会眼说:回板凳键盘侠
不管几岁,要是两个泡泡灭了,就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秒变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油脑子决定的,也不是屁股脚趾头等等决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油眼睛决定的,板凳 键盘侠说:
我们的法律规定75岁就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但中南海里老大是不是块接近了呢。或者已经够了。超龄了。 分组 Al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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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46:11 | 只看该作者
8楼 智会眼说:
老大也好,老二也好,泡泡灭了,就马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人大代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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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19:46: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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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地板球迷
王慧和今夕这两位盲人朋友要是也这么想他们就不会削尖了脑袋非要考啥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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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49: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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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文公子说:回复6楼文公子
咱们的普通话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怎么说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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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19:50: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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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5楼文公子
你说的没毛病,理论上就是这么回事,但是法律上对这个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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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20:21: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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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8:59: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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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幸福人生说:回楼主空谷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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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03: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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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智会眼说:回5楼文公子
生下来少了个脚趾头,或者多了个手指头,这样的人算不算自然人呢,5楼 文公子说:回复楼主空谷幽兰
什么是自然人,身体健全,身心无损的是为自然人,因为自然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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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03: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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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2:01:57 | 只看该作者
16楼 分享阳光说:
民事行为属于民法,形式责任属于刑法,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是两套体系。试用的范围不一样,已经混淆概念了。讨论都讨论错了还讨论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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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2:45: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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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文公子说:回复16楼分享阳光
最终解读不得靠人吗,偷换概念的事情常常在全国人民面前秀,你不会看的麻木了吧。
要不然法律逐条主款都规定的明明白白了还要律师辩护干嘛,为啥有些大律师能将死罪变成活罪,活罪变成无罪,不就是靠着三寸不烂舌吗,
为什么至今没有一部船载万事的法律,不就是因为法律也有时效性,要根据思想和观念的变化不断修订,吗,
假如所有人都认为盲人是无民事行为人,那么法律明明白白写着自然人又怎么样,法律有特别著名盲人属于自然人吗,没有那为什么不可以创造些新名词呢,比如盲人是不完全自然人或限制自然人有什么问题,
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部分限制民事行为人,这些名词不都是新创造出来的吗,借口只要想找,一千个一万个,古代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今日欲加之盲人不完全属于自然人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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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12:48: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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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空谷幽兰说:回复14楼智会眼
少了个脚趾头没办法,多了个脚趾头把多的那个切掉不就变成自然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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