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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神探宋词著作的洗冤集录,中华所有人民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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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4:59: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千里寻情说:
宋慈是南宋著名的法医检验官员,被后人称为“法医学鼻祖”。他编撰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德利于1602年完成的法医专著早350多年。

南宋诗人刘克庄的《宋经略·墓志铭》记述了宋慈的不平凡的一生。

宋慈,字惠父,今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人,生于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宋慈的父亲名巩,官至广州节度推官,即负责刑狱的官员。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开始走上仕途,历任郡县官,他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在其一生20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4次高级刑法官,清廉刚正,为民请命,为百姓所称赞。宋慈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践中。他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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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像

他在湖南任职期间,用了10年时间,于1247年编纂成法医名著《洗冤集录》。全书共分五卷七万余字,内容涉及条令、总说、验伤、验尸、验骨、验血、各种伤、死情况及疑难杂说,包括人体解剖、检验尸体、检查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的方法等,内容十分广泛、完备。古代办案大多重视口供,因此屈打成招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出现冤假错案。而宋慈却主张死刑案证据优先,要注重检验。

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开宗明义:“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说,死刑历来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只有经过检验才能查到死因和证据。宋慈说:“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人命案,切不可听信告状者的言语,也不可凭一两个人的口供,便信以为真,而要“多方体访”。“大辟之狱,自检验始”,通过检验尸体,查验到致命伤,以便查获凶器,方可定罪。否则不易结案,是为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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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认为,既然尸体检验对案件查证如此重要,决不可掉以轻心,敷衍了事,而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查出个水落石出,这样才不能出现任何误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他一再强调,尸体检验要细致勘查,慎之又慎。“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致命伤的检验对定罪量刑关涉甚重,他说:凡定致命伤痕,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定致命伤,有骨折,就说明,骨不折,不必说,骨不折,却也依然是致命的要害;凡伤处多的,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凡聚众打死的人,最难定致命伤。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那倒还无妨,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这就是说要确定主要责任,认定主凶。宋慈考虑得非常周到细致。

王安石曾说:“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宋慈认为,作为尸体检验者,不仅要有丰富的医药学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他在《洗冤集录》中说:“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武官)。”宋慈要求“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因为这些人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上通官府,下聚民众,一旦参与案情,将对查明真相极为不利。宋慈认为,检验官要事必躬亲,及时赶赴现场,以避免误验、漏验或仵作、吏胥作弊。他在《洗冤集录》中说:凡有尸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覆验相同);或受到差遣超过两个时辰不出发的(碰到夜间不算,下条同此);或不亲到现场验看的;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验定不恰当的,各按“违制罪”论处。若凭验单判罪已构成“出入”的,不属于“自首觉举”的范围。由于情况难明,定得不恰当的,处杖刑一百。吏役人员和仵作行人同等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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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演员何冰塑造的宋慈经典荧屏形象

宋慈还强调检验官的回避制度。他说:凡检验、复验需要选派官员的,应派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凡验官遇到夜间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手的血属亲戚,以避嫌疑;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易,且不可在家乡任职,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故旧、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洗冤集录》记载的检验之法大多是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有的至今仍在使用。如断定是落水溺亡还是死后抛尸,检验头骨即可得到答案。书中记载: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宋慈采用的滴血辨亲法,虽受当时的历史局限,今天看来不十分科学,但是却开创了现代亲权鉴定血清检验法的先声。书中记载: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余骸骨存在,有某乙前来认亲说自己是死者的亲生儿子或女儿,如何验定呢?可试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

难能可贵的是宋慈冲破封建理教的束缚,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检验女尸的隐秘部位。原先在检验女人尸体时,都要把隐秘处遮盖起来,以免有非分之想。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书中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要抬出去到大路上检验,有没有伤损,使大家看见,以避免嫌疑。

《洗冤集录》书成后,宋理宗赵昀大为欣赏,击节赞叹,下令颁行全国,要求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奉为圭臬。不幸的是《洗冤集录》问世仅两年,宋慈就病逝了,享年64岁。宋理宗十分惋惜,下诏表彰宋慈为“中外分忧之臣”,追封“朝议大夫”之职,并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洗冤集录》在中国元、明、清三朝是刑、法官必读之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荷、英、德、俄等国文字出版发行,宋慈被西方尊称为“世界伟大的法医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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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15:02: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千里寻情说:
《洗冤集录》是南宋法医学专家宋慈的著作,这是目前已发现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书中涉及了病理、解剖、外科、骨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成为古人刑侦办案的好助手。  宋慈是福建人,担任过提点刑狱。提点刑狱是宋朝的基层官吏,相当于现代的法官兼检察官,主管刑狱之事,核准死刑。  提点刑狱三年一任,宋慈先后在广东、江西、湖南担任此职,历时20余年。史书中记载,宋慈听讼公正,办事果决,对好人十分宽厚,坚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他办案效率极高,曾经在八个月内办理了200多件案子。  长期在办案一线,宋慈对各种案件都十分认真,尤其是涉及人命的案件,他总是反复核审,用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断案。  他把自己在审案中遇到的各种案例,进行分析汇总,就有了这部《洗冤集录》。宋慈说,他把自己一生的工作经历,一生的心血结晶,全都浓缩到书中。   他希望天下负责诉讼的官员,遇到《洗冤集录》中没有收录的知识点,可以提供给他,帮他完善这部著作。  宋慈写完《洗冤集录》之后不久就因病故去,他的这部著作在传播过程中经过续写、注释、考辨等后期加工,形成了多个版本。  遗憾的是,最原始的宋刻本已经失传。目前可见的最早版本是元代刻本,这个版本理论上最接近宋慈的原作。  根据元刻本《洗冤集录》,可以看到古代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方法和流程。比如有关“尸检”的方法流程共有29条,包括检查原则、程序、注意事项、法律规范等多方面的规则。  通过这些规则条目就可以看出来,古人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也强调用证据说话。  一般人觉得《洗冤集录》里都是一些检验方法,事实上,书中还有一部分关于急救的知识。   书中有个章节叫“救死”,系统论述了抢救溺水、上吊的方法。还有一些缓解中毒症状的良方,以及抢救中暑患者的方法。  这些急救方面的知识,让古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抢救濒死之人,减少办案过程中的死亡率。  由于古人的知识结构受制于社会知识体系,他们的认识见解并非都是正确的。比如《洗冤集录》中收录了滴血渗骨法确定亲缘关系。 现代人一看这个方法就知道不靠谱,不过在古人的知识体系中没有“DNA”这个概念,也不能过分要求他们的结论都是尽善尽美的。 广告 《洗冤集录》今释——法医检验原理与案例 作者:黄瑞亭,陈新山 京东 购买 广告 法医:破解五十桩“完美”谋杀案 作者:[美]斯蒂芬·柯勒,[英]彼得·摩尔,[英]大卫·欧文 京东 购买 拓展阅读 杀晁错,逼死周亚夫,汉景帝刘启不为人知的一面 赤胆忠心,力主抗金,南宋爱国志士胡铨 一位青年诗人的陨落,初唐才子王勃 一气挥洒,妙极自然,唐代大诗人孟浩然的诗风 怨去吹箫,狂来说剑,清代文人龚自珍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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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15:08: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千里寻情说:
如果要问我这辈子最不想跟哪一种人打交道,我的回答是医生,因为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自个儿和身边人一辈子都健健康康,无病无灾。当然,一辈子不和医生打交道,是不大可能的。不过,医生中有一个种类,是许多人都避而远之的,那就是法医。毕竟,和这个职业挂钩的,不是尸体就是凶案,可是,正是这个工种,承担着一个最神圣的使命:为死者代言。而且,世界法医学的鼻祖,就诞生在中国的南宋时期,他就是宋慈。 图片  说到宋慈,不知道多少人会想起电视剧《大宋提刑官》里这个眉头紧皱智商爆表的男人。当然,电视剧和历史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不过,有一件事电视剧没有说错,那就是宋慈留下了一本奇书,《洗冤集录》。 图片 《洗冤集录》,从名字就看得出来,这是一本什么方向的书!在中国古代,官员们断案有个惯例,叫做“官不听审,唯吏是从”。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级官员断案的证据,基本来自于小吏,小吏们去现场勘验,去询问证据。大家想想,这中间有多少空子可以钻?再加上几下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案子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定论了!当然,我不是说古代所有案子都是这样的,但这是种普遍现象。然而,《洗冤集录》的出现,却意味着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图片 当大家翻开《洗冤集录》,就会发现,这本书其实也可以叫做《人的一百种死法》...什么“病死”,“服毒死”,“上吊死”,甚至连“牛马踏死”,“雷震死”这种小众死法都收纳在内!而且,宋慈不仅写了每一种死法的区别,也写下了如何查验这些区别,甚至,他想出的检验办法非常现代,比如说“蒸骨验伤”: 第一步,蒸骨,因为人活着的时候要是被打了,血液会渗入骨质中,骨头上会有血痕,但是,这些血痕光靠眼睛是很难看见的,所以,宋慈想出了第二步,撑开一把红油纸伞,用红纸伞过滤太阳光,用红色光就能清晰的看见这些痕迹!现代法医用紫外线检验骨伤,依然是这个原理。 图片  所以,《洗冤集录》这本书,到现在还是法医学的必看书目,当然,因为时代的限制,这里面也有许多不科学之处,但是,放在当时来说,这本书的出现,就是一个划时代的成就!有了这么一本教科书一样的办案手册,官吏们处理案件,就会去讲求证据,而不是单纯依靠严刑逼供!而且,封建时代的人们,对于验尸这种事是有伦理上的抗拒情绪的,但是,宋慈打破了这一传统,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里写了这么一句话:狱事莫重于大辟pì,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大辟pì”,就是死刑,没有比死刑更重的刑罚,要判一个人死刑,你得讲究证据,讲究事实,不然,就是在命案之上再加命案啊!即使是在今天,这句话依然有着不容置疑的意义。这就不禁让人好奇,能写出《洗冤集录》,抱着这种先进观念的宋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图片 遗憾的是,关于宋慈和法医的渊源在历史上记载寥了,毕竟,中国古代将验尸的人称之为“仵作”,“行人”,被人们视之为低贱不详之人。在宋慈的墓志铭中,我们只能看到,这是一个年少时善于读书,做官后精于治理,甚至还能带兵打仗,平定叛乱,不贪财,不好色,顶多喜欢收集些字画名帖的普通官员。 图片 唯一能摸到的线索,就是宋慈的父亲,曾经是一名掌管刑狱的官员。也许,就是在那时起,宋慈便耳濡目染,在此后的人生中,他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亲力亲为,力求真相,不然,他怎么能写出《洗冤集录》这么一本前无古人的“工作笔记”呢?(音效)宋慈这个人的生平已经淹没在了历史的尘埃里,但是他追求的那些东西,依然有人承继。正可谓:社稷安抚臣子心,长驱鬼魅不休战。看斜阳,照大地阡陌,从头转。 图片 05:10 (查看完整节目点击视频播放) 完   阅读原文 阅读 483 分享 收藏 赞 在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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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15:15: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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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一、卷之二疑难杂说案例  刑侦案审  2020-10-23 【喊冤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中说:“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2.具体案例 宋慈介绍的是自己在任提刑官时遇到的实际案例,说的是,一位官员检查到一具水中打捞起来的尸体头部有伤,就将死者定为头部致命伤跌入水中死亡。可是,实际上被害人头部伤势并不重,是被打伤头部后到河边洗血迹,“不觉倒在水内”而溺死这样,官员判打人者有伤人致死的重罪,而“罪人”就会大喊冤。如果不改判的话,“罪人”还会不断喊冤。当然,出现上述情况,是检验错误之故。 3.法律规定 这里“翻异”指异议。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即翻异,不断上诉,因其事关重大,一般由另一官吏重审别勘的制度。如果,这个案件没有及时改过来,“罪人”就会喊冤如果,这个案件到了上级复查就得由另一官吏重新检验做出裁判;如果,这个案件“罪人”还是认为审判不公而不服,上级还得指定检验定。这种因检验失误而使“罪人”不断提出异议的情形,称作“翻异不绝”。 宋朝与“翻异别勘”制度相对应的还有“理雪制度,即案件审断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上述这个案件,如果因错误鉴定而错判,“罪人”入狱了,其家属还会不断申诉。而经复查发现检验有误或审判有误,官员是要被问责的,可见检验的重要性。 如果说“理雪”是一种常规程序的上诉,有一种非常规程序的上诉称“登闻鼓”,即于朝堂外悬鼓,如有申冤者,可击鼓上闻。晋朝已设登闻鼓。宋朝时设置有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击登闻鼓申诉的案件。这个案件,家属可能走“击鼓”申的路子。可见检验错误引发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复杂性。顺便说一句,“击鼓”申冤的形式,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还可见到,如在中国台湾地区还有在法院门前“按铃”提告的做法。 4.原理与价值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举这个案子,至少出于下面几点考虑。 一是从检验角度来看,一见到头部有伤的死者就把头部伤定为致命伤,这种检验套路要改,要找出真正的死因。 二是从死亡的因果关系来看,一个人死亡肯定有原因,这个案件死者头部的伤不重却溺死,为什么?宋慈在《洗冤集录》中的另一处做了解释: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可见,这个案件如果只用一种解释是多么危险,多么不科学! 三是从死因调查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缺乏调查,也缺乏问询,如果了解受伤情况,或现场查看落水情况,或仔细检查受伤的程度,这个案件就不会出错了。 四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错案出现“翻异不绝”,必然启动“翻异别勘”或“理雪制度”,甚至“击鼓”申冤,如果查出系检验错误所致,问责甚至问罪就会接踵而至,官员仕途受影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无辜的人受罪! 五是从申诉角度出发,检验错误引发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复杂性,其中,“翻异不绝”是每个检验人员都不愿看到的。与其这样,不如认真检验!这也是宋慈介绍这个案例的话外之音。 由此,宋慈《洗冤集录》提出的检验重要性,有其现实意义。 【茅屋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说:“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悬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水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2.相关背景资料 静江府(今广西桂林市)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北接湖南省、贵州省,西面、南面与柳州市相连,是交通要道和军事重地,时有官员巡察。 宋慈来广西有一年多了,不觉得已到淳祐四年(公元1244年)冬。这次,宋慈又花了数月时间,巡察完了广西南部诸县,准备回静江府。 宋慈路经古县(今广西永福县)时,县主簿告诉他,刚接到案件,检验官员就去了现场。于是,宋慈便让主簿带路,赶往现场。 3.具体破获案例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有一家农民让他的外甥和一个邻居的儿子拿了锄头到山里去开荒种粟。两个小伙子上山后,两个晚上都没有回来。那个农民感到奇怪,就上山去看望,不料发现两人都已经死在了山上,遂急忙赶到当地官府来报案。 检验官员到了现场,只见在山上搭建的茅草小棚屋外面躺着一具死尸,脑后部位的颈椎骨被打断了,脸上、头上都有被砍伤的伤口。茅草小棚屋里面也躺着一具死尸,在脖子的左后部位、后脑右侧部位都有刃伤。两人的衣服、用品、农具等都没有缺少立这次,宋慈让提刑司的官员和古县当地官员一起去验尸。 参与检验的官员们纷纷分析说:在外面的那个死者是首先被杀的,在棚屋里的那个死者是在杀了外面这个人后自杀的。 当地检验的官员觉得两个人都有致命伤,又没有短少财物,应该是两个小伙子年轻气盛,为了什么琐事争吵后起意互相伤害,结果一人下手太重,将另一人毙命,然后又觉得打死了人无法交代,又自杀身亡。所以打算以“两相并杀”结案。本但是,宋慈持不同意见,他说不然,如果只是以情理来推断情节,做这样“两相并杀”的结论或许也可以解释。但按照检验的结果,在棚屋里死的那个人,脑后右侧的伤口实在可疑,难道有用刀割自己的脑后部位来自杀?这样用手实在太不方便了宋慈建议还是以谋杀案件组织侦缉,先不要以“两相并杀”的结论来结案。果然,没过几天,就抓获了一个罪犯,他承认和这户人家有仇。因此,暗中上山袭击这两个小伙子。 当地县衙门审理后搞清事实,向上一级州衙门报告,得到批准后将这名罪犯处死。宋慈感叹,要不是审慎分析,这两个冤魂就永远不能安宁了。宋慈告诫检验官员,凡是看上去像是“两相并杀”的案件,一定要杜绝一切可疑之处后才可以做出判断。尸体检验,“贵在精专,不失误”。 4.原理与分析 从现代法医学角度出发,现场看到两具均为锄头刃伤致死的尸体,必须判断是否为互殴所致,同时排除他人所为当不能排除他人所为时,必须尽量从法医学角度恢复并研究致伤方式,这就是宋慈说的“参会归一”,也就是说“能解释得通,能自圆其说,并符合事实”。现在我们称之为“事件重建,也就是找到这个案件受伤过程的最佳解释,从而找到真凶。 从案件来看,这个案件办案过程:一是受理一起两条人命的凶杀案;二是调查发现,两个死者是“二人开山种粟俱死在山上”;三是初验时发现,两个人都有刀伤;四是验尸还发现,一个死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一个死在茅舍内,左项右脑后刃伤”;五是几位官员都说“先被伤而死,后自刃而死”,也就是说,两人中一个把人锄死后另一人自杀;六是几位官员还说“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七是只有一个初验官员不同意,理由是“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也就是说,从伤的位置、方向和力度来看,不可能脑后自己锄伤自己;八是再次验尸,各位官员感觉到不能自圆其说,而几日后抓获一个人,承认“挟仇并杀两人”,最后排除“两相并杀”九是报州复验审查以“挟仇并杀两人”定案。因此,这个案件经过现场验尸、现场比对伤痕,讨论“两相并杀”还是“挟仇并杀”,最后,以“挟仇并杀”报州一级官员复验并定谳。因此,该案是经过激烈的集体讨论后得出的鉴定结论,而且是一个提出异议官员的少数意见被采纳。 5.价值 宋慈告诉后人法医问责制度的有多重要。宋代官员如此对待检验结论的原因,除了检验错误视作诬告的法律问责制度,宋代还有相应的检验职制。 以下主要介绍宋朝初验、复验制度,出入制度和觉举制度。 (1)初检: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检验》中规定了亲属不在场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有官吏进行初检。宋慈《洗冤集录·初检》中说:“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初验,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交与复检…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可见,初检除尸体检验外还包括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类似现在的“现场法医学”的内容;初检不是初步检验或初步结论,检验官吏要对检验负责并有明确检验结论;初检完成后应保护现场、保护尸体;初检是种检验程序,遇刑案或疑难案件的必须复检。因此宋朝的初检制度,可以理解为“首检负责制”。本案初检经集体讨论得出结论报州复检。 (2)复检: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检验》中规定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由官吏复检。宋慈《洗冤集录·复检》中说:“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可见,复检同样包括尸体检验、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等内容;复检不是重新检验,它是根据案件性质,按法令要求进行的;复检与初检的正确与否无关,检验官吏要对复检负责并有明确检验结论;复检完成后,如仍有争论应保护尸体;复检也是一种检验程序,杀伤等刑案或疑难案件是必需复检的,通常在差初检官时就申请复检(如宋慈《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复检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因案件需要或发现问题或申诉引发官司等可启动两次以上复检。本案经州复检,采纳了县的初检因为结论准确,没有进行再次尸体检验。 (3)出入制度:这是宋朝的一种办案责任制。官吏利用职权虚构事实,陷人罪的,或把轻罪定重罪的,称故入;有意为罪犯开脱罪责,或把重罪定轻罪的,称故出;因工作的差错而办错案的称失入、失出,均应受以与所出入的罪相等的处罚。宋慈《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该案不存在“故入”“故出”情形,官员们主要担心造成检验的“失入“失出”,因为一旦定“两相并杀”,而后来证明是“挟仇并杀”,就会使罪犯逍遥法外(失出),是要受处罚的。因此,办案官员十分谨慎。 (4)觉举制度:这是宋朝对官吏犯某些较轻的罪实行自首坦白从宽处置的制度。也就是说,初检的官员自知初检有做手脚或认为检验不正确或被敷衍纠正错误,在上级处罚之前,自己提出从宽处理的制度。宋慈认为检验的正确与否关乎案件的定性和判决,《洗冤集录·序》中记载:“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不可随意适用“觉举”。他说:“即凭验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宋慈又根据宋朝法令规定进一步说明并提出自己看法:“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尊用。’…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洗冤集录·条令》)该案,如果以多数官员“两相并杀”的意见上报,当发现错误后,官员只有选择“觉举”,但上级也可以不采纳“觉举”给予处罚这就是初检官员为何对案件再三斟酌、审之又审、慎之又慎的原因。同样,复检的官员还有上级的复检,如果出现差错,“与前检一致”,同样受处罚。 由于宋代存在初复检制度和约束官员检验行为的出入制度、觉举制度,使检验人员敬畏法律而勤勉做好鉴定,同时,检验制度包括首检负责行政问责,也包括自首减轻处罚,重者入刑。构成一整套负责、问责、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对今天的司法鉴定管理和改革也有一定借鉴价值。 【染皮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中说:“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2.相关背景资料 嘉熙四年(公元1240年)宋慈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事。江西赣州这个地方,在南宋时,每到农闲,这里便有盐贩子武装贩盐,骚扰江西、福建、广东沿途州县。宋慈严加惩治,使道路畅通、秩序安定,民心大服。此情呈报朝廷,受到重视,批准宋慈所行,下达浙江西部诸州县,皆仿效执行。 宋慈到任后,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当地有些村民时有因小事而发生争吵者,常闹到官府争个输赢。强弱分明的打斗,检验可以分清。致命性刀伤,检验容易辨明。但是,有时发现,人明明是中毒而死,身上又有“青紫”,死者家人告状被人殴打而死!这是怎么回事呢? 3.故事发生时间和具体破获案例 嘉熙四年(公元1240年)冬,宋慈受理了一个案件:家人抬着尸体报案。说是,死者与村民因小事口角被打死了,请宋慈为她做主,要求杀人偿命!家人还撩起死者衣服,指给宋慈看死者身上一片片“青紫”赫然眼前。 宋慈面无表情,开始检验尸体,没有看到皮肉破损,用手按压“青紫”部位,感觉不硬不肿。宋慈叫人记下:“痕内黑色,其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然后,宋慈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以水洗不下,痕迹还在,但发现无晕痕,而骨不损。 根据生前被钝器打伤出现皮下出血、皮肤肿胀而凹陷不平、表皮擦伤有液体渗出且干燥后皮肤变粗糙的原理,宋慈当场在死者可疑的“青黑”处做了个实验。他将水滴放“青黑”处,小水滴停在原位。宋慈当场说:“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宋慈告知“此处不可指以为痕”。  原来,宋慈早已对此类案件有所关注,并进行了相当严密的观察和研究。宋慈了解到,在行都临安一带,有一种名为贱草的毒草,熬成膏子卖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会变得黯黑,几乎可以和真伤相混淆。不过被打是在生前,伤处应该有晕痕;如果没有晕痕而骨又不损,就不能定为伤痕。 宋慈还了解到,当年有官员在长沙任职时也发现类似情况。有两个人打斗,甲强乙弱各有青赤痕。官员以指捏了捏两个人的青赤痕,说道乙真甲伪。经讯问,果然如此。因为,南方有榉柳,以叶涂皮肤上,就会出现青赤色,如伤者。把皮剥下来放置在皮肤上以火熨烤,就如棒伤一样,水洗不下。但可以鉴别的是殴伤者血聚则硬,伪者不硬。 宋慈想起早年王臻在福州时经办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有人先自服野葛(又名断肠草)而后与仇家打斗,很快就死掉了,其家属遂要求仇家偿命。然而,王臻发现死者之伤不足以致命,终于获知死者自服野葛的事实。 宋慈胸有成竹,告知死者家属,不得诬告,并当场判定,死者因小事争吵后,用树皮在身上罨敷成伤痕,装成被人用他物打伤假象,遂要求仇家偿命。其实是“自尽其命以图诬赖他人”。宋慈当场指着死者“青紫”处,说道:“其痕是黑色而又没有浮肿,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敷成。人活时受伤,用手按下,痕损处有肿如果是死后用皮罨敷的,就没有青赤色,只是染上去微有黑色,按之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罨敷出来的宋慈告知:“本官观察,不会有错。” 听到宋慈的判词,死者家属叩首服判。 4.诬告与检验 原来,在实际检案中,宋慈遇到了五种造作伤案件。 (1)染骨案。宋慈在《洗冤集录·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中说:“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2)遮伤案。说:“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3)榉皮案。宋慈介绍,以“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 (4)烙痕案。宋慈介绍,用竹篾在火中烧热然后在尸体上烙形成痕,制造“伤痕”。 (5)假作案。宋慈提到:“假作烧死、他勒假作死、假作溺死;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在尸体上染色、染骨、遮伤痕、烙尸痕、造吊痕、买做伤、借尸敲诈、加工伤等等,在《洗冤集录》及中国古代法医学书中屡被提及十分详细地介绍了检验方法,并有识破造假、揭穿诬告的实例。按宋慈的话说,“人为造作尸伤这种现象”的行为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就是诬告。因此,中国古代检验很大一部分是检验伪造伤,并形成了鲜明特色的中国古代检验方法。可以这么说,即使在现代法医学专著中,也很难看到如此全面的介绍。 5.中国古代法医发达的原因 宋慈为什么要在洗冤集录》中介绍“人为在尸体上染色伪造伤”的案件呢? 这当然与中国诬告及诬告反坐法律有关,官员如不能识破诬告,并通过检验揭露犯罪,出现错案,就会使人逃脱法律制裁或冤枉无罪的人入狱坐牢甚至处决;一旦出错,官员也被视作诬告而受刑罚;这一机制迫使官员研究“人为造作尸伤”这种现象,继而提高了法医检验水平。 中国古代为防止诬告,不断提高检验水平,促进了法医学的领先发展和辉煌成就。西方与中国不同,鉴定人不是官员而是技术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认可被告人“沉默权”,同样逼迫鉴定人在鉴定技术及其证明力上发挥作用,促进了西方的法医学发展。我们要从比较法医学角度出发,对中外法医学发展史进行深层次研究,从而探讨不同路径、各具特色的中外法医学发展史,挖掘对历史和现实均有价值的资料。 6.原理 验伪伤、造作伤、伪病、造作病是法医学上常见的事,所以,在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中多处可以见到。从现代法医学角度出发,当一个人生前被他人殴打身体致伤时,会出现皮下出血、青紫肿胀,这是生前伤的生理反应。而人死后因无生理反应而不会出现皮下出血、青紫肿胀等情况;用榉树叶敷在皮肤上,虽然出现“青色”,但无肿胀,可以鉴别。染皮案更主要的是对伪造伤(病)或称诈伤病)]的鉴别,有很重要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宋慈还特别指出:“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 【晒镰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中说:“有检验被杀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2.相关背景资料 淳祐三年(公元1243年),宋慈按刑广右。这里的“广右”指广西,宋慈在广西呆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宋慈直到淳祐五年(公元1245年)才离开桂林 当时,广西“盗贼充斥地方,无日不失事无日不杀人”,治安环境恶劣,需要朝廷委派一位能干的提刑官前往治理,宋慈无疑是理想的人选。 从南宋开始,桂林成为广西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广西提点刑狱就设置在桂林宋慈不辞辛劳,不避污秽,亲自深入各地,考查现场,从不敢轻忽怠慢。“循行部内,所至雪禁暴,虽恶弱处所,辙迹必至” 3.故事发生时间和具体破获案例 淳祐三年(公元1243年),宋慈来广西不久的盛夏里炎热的一天。 宋慈巡察来到龚州(今平南县)境内,在荒郊野外的路旁发现了一具尸体,全身被廉刀砍伤十余处。 一开始,宋慈下属认为此人是强盗所杀,可宋慈在检验后发现死者的财物俱在,便对此案产生了怀疑。 宋慈对下属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说完,他吩咐下属去打探附近有没有村庄。 不久,下属来报,离此处不远有一村庄。宋慈令下属将尸体抬进村去,召集全体村民前来辨认尸体。结果,有一妇人认出死者是自己的丈夫沈仁。于是,宋慈让村民们都散去只留下死者的妻子来问话。 宋慈问:“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 妇人答:“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只是几天前本村姚升来借钱,没有借给他,但也说不上因此就有仇。” 宋慈马上吩咐下属再次召集村民,并称:“各家将镰刀全部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以追究查办!” 不一会儿,村民们就纷纷送来了七八十把镰刀。宋慈不动神色,吩咐手下将镰刀按次陈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没过多久,就有许多苍蝇飞聚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宋慈指着这把镰刀问道:“这是谁的镰刀?” 这时,有一人站了出来,说:“大人,这是小人的镰刀。” 经妇人指认,此人正是借钱不成的姚升。 宋慈立即让手下将姚升拿下,当场进行审问。他大声道:“大胆狂徒,还不将杀人事实供出! 姚升拒不认罪,大叫:“凭什么抓我?小民冤枉!” 宋慈指着那把镰刀,喝道:“你休得抵赖!苍蝇嗜血,大家的镰刀上都无苍蝇,只有你这把杀人的镰刀上有血腥气,导致苍蝇聚集。你怎么隐瞒得了呢? 在铁证面前,姚升不得不低头认罪,供认了犯罪事实周围的人听宋慈这么一说,都不由得发声赞叹。 原来,姚升打算到县城里去做些小买卖,奈何没有本钱,便向村中的富户沈仁借钱。而沈仁知道姚升为人蛮横,尤其不守信用,怎肯借他?于是,姚升怀恨在心。 几日后,沈仁到外村取债,欠户留他吃饭。傍晚回来时,有几分醉意的沈仁觉得头昏,便在路边呕吐。 这时,恰巧姚升为外村雇主收割稻谷后回家。他一见正在呕吐的沈仁,顿时产生恶念,趁天晚四下无人,用镰刀从后面对他一阵猛砍,将他砍死。见沈仁倒在草地上不再动弹,姚升这才连忙逃走。 案情真相大白。 4.价值 宋慈要告诉我们什么?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宋慈用苍蝇辨别凶器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的确是现代法医昆虫学的萌芽。而且,在《洗冤集录》中,宋慈详细地记录了如何通过蛆虫的生长规律推算高腐尸体的死亡时间,不得不承认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而蛆虫这种常不被人注意的小生物,早在唐代就已经成为判官破案的小助手唐代四大女诗人之一的鱼玄机,因为心生嫉妒,一气之下杀死了自己的贴身侍女,趁着天黑把体理在院子里。不料,一位客人偶然发现院子角落的泥土上聚集着翻滚的蛆虫,觉得非常奇怪,就报了官。官衙派人来检验,驱走姐虫,挖开泥土,发现了已经腐败的侍女尸体。至此,案破,鱼玄机也得到应有的惩罚。在科技尚不发达的古代,能够懂得利用昆虫破案绝对是一项创举。 5.原理 苍蝇为何能协助破案?我们知道,苍蝇的嗅觉非常灵敏,尤其是对血腥味它在动物死亡10分钟内就会赶到现场。苍蝇对尸体氮的灵敏度很高,在浓度为0.04mg/L时即有反应,因此苍蝇被誉为“死亡现场第一见证人”和“刑事警察的探案向导”。苍蝇的嗅觉感受器长得很特别,不仅分布在口周围的触角上,而且还大量分布在足部。每个嗅觉感受器都是一个小空腔,与外界大气相通,里面含有上百个神经细胞,因此苍蝇的嗅觉极为灵敏,特别是对腥臭味。当一只苍蝇吸吮腥味后,就会释放出一种招引同类的特殊气味物质,使苍蝇群集而至,并且越聚越多。我国古代官吏就是掌握了苍蝇嗜血逐的特点,从而利用苍蝇巧破奇案。这也是现代法医昆虫学的雏形,比欧洲18世纪中叶才诞生的现代昆虫学要早几百年。法医昆虫学在今天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破案中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电视剧《犯罪现场调查》(CS)以其严密的现代法医技术破案吸引了全世界的观众。剧中的葛瑞森十分崇拜和敬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家宋慈,其中有一集,他在给莎拉讲后昆虫破案故事时,就专门介绍道:“早在公元1235年,当时中国有一个官员写了一本名为《洗冤集录》的书,首次以实际案例的方式,介绍了运用昆虫学知识来推断犯罪行为的法医科学技术”。葛瑞森所说的案例就是宋慈《洗冤集录》中记载的这个“晒镰案”。 【龟胸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中说:“广右有凶徒,谋人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点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要方敢定刑。” 2.相关背景资料 淳祐三年(公元1243年)夏,宋慈在广西桂林任提点刑狱宋慈生存来到桂林,行使提刑官的职责。此时的宋慈年过五旬,已经是一个非常有判案经验的管理者了,他巡视广西各地,雪冤禁暴,凡事必躬亲廉政爱民,深得百姓爱戴。 提点刑狱的官职虽然不比所谓封疆大吏,但也是掌管一个地区司法的官员,俗称提刑官。宋代提刑官由中央派出,主要负责该地区司法、刑狱、审问徒、复查有关文,同时也包括弹有关人员,检查地方官吏。宋慈每到一任,令违法者闻风丧胆,百姓无不拍手称快。 3.故事发生时间和具体破获案例 这一天,官衙中气氛凝重,因为有人报案称在水中捞起只剩胸部骨骸的尸体,而这个尸体胸部有点特别,是龟胸。现在大家正在讨论这个案件,到底骨骸是谁?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宋慈在广西任职时遇到一个案例:有个强盗,见路上有一个少年独行,就害死少年,抢走了少年的行李。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强盗被抓了起来,他自己供认说,那天在路上把那个少年的行李抢夺过来,然后将少年推入河流里。 桂林县当地的县尉根据供词,在案发地点的下游河底发现了尸体,可是尸体皮肉都已溃烂,仅剩下一具骸骨,无法检验,也没有办法来断定这确实是那个被害的少年。 宋慈在处理案件时非常慎重,没有仅仅根据罪犯口供确定死罪。后来,在调集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发现在初检官员的记录里附有受害人哥哥的一份证词,其中提到受害人“”龟胸而矮小”。 宋慈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刻派出官员再去复检受害人的骨,果然特征相符。这才放心地判决罪犯死刑。 4.原理与思路 从现代法医学角度出发,这一例是法医人类学中“个人识别”。龟胸也称“鸡胸”,是儿童时期严重缺钙引起的胸部畸形。具体地说,这是一种婴幼儿时期骨因缺钙引起胸部软化内陷而骨前凸的畸形,也称偻病。利用这一特征,结合案情调查供词和其他检验结果等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从案件来看,宋慈办案过程:一是受理一起谋财害命案;二是调查发现,初检官员已验尸一次,有记录在案,该案件系陈案;三是罪犯已招供画押系抢到行李后就把人推入水中溺死;四是验尸发现死者的尸体已腐烂到不能辨认五是综合手头材料尚不能肯定就是被抢后溺死的少年,也可能有“假合”而不敢擅断;六是再次阅卷发现,初检的官员记载家属告知死者为龟胸;六是再次验尸,发现“其胸果然,方敢定刑”因此,这个案件经过三次调查、三次验尸、三次审案,最后,证据确凿了才肯定案。 5.价值 宋慈的办案思路,对现代法医学检验仍有实际价值。 宋慈对人体骨骼的研究之深入,从《洗冤集录》中的总结可见一斑。他对人体全身每一处大小骨骼的位置和形态特点都了如指掌包括男女骨骼的差异、牙齿的特征都描述得细致入微。经过反复观察对比,宋慈发现打捞上来的这具骸骨正符合死者哥哥所供述的那些特点。据此,宋慈才最终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有趣的是,在南宋时期,由于南宋多次北伐,金国也多次南下,所以那时的检验官员常需要判别死者骸骨的人种。人类的脑颅是由八脑颅骨组成的,而宋慈认为金人的脑颅骨有九块。这显然不符合科学事实。虽然局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宋慈对骨骼的认识有些地方存在谬误,但是在那个未做人体解剖的年代对骨骼能有如此详细深入的研究,实属不易。这也可以看作是法医人类学的萌芽,如此一路发展下来才有现在通过骨骼推断性别、年龄、是否生育等检验方法。 图片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洗冤集录》今释:法医检验原理与案例》,黄瑞亭、陈新由编著,科学出版社,2020年3月第一版,P47-51;P63-6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阅读 527 分享 收藏 赞 在看  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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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5:41: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5楼 似水流年说: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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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简单的快乐0917说:
这部电视剧看过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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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6:52:09 | 只看该作者
7楼 小小玉米说:
我看过电视剧版的欧阳震华演的。不过改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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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6:55:47 | 只看该作者
8楼 我是白小白说:
老百姓挺喜欢的,大清官为人民做主的清官。就是当官的皇帝不太喜欢他宋朝有包青天宋词明朝有海瑞,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知道有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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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7:03:38 | 只看该作者
9楼 金元宝说:
大宋提刑官,两部都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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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7:57:22 | 只看该作者
10楼 杏花天影说: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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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20:31: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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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千里寻情说:回10楼杏花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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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1:47: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2楼 千里寻情说:
这几篇文章这么优秀怎么听看的人少的可怜,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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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5:12:10 | 只看该作者
13楼 南明离火说:
这本书看过一点,里面写的太详细了,那个验尸的手法。实在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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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5:13:51 | 只看该作者
14楼 南明离火说:
只看过一点洗冤集录,没看过电视剧大宋提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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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5:33: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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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千里寻情说:回13楼南明离火
请问朋友是看的电子文本还是纸制书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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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7:56: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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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千里寻情说:回14楼南明离火
朋友们说说现在哪里有关于这方面的正版书籍,我特佩服宋神探的智慧,很想去听听他的矿石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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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7:59: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7楼 溜溜球说:
得看看

来自解说国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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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8:36:49 | 只看该作者
18楼 南明离火说:
我看的是电子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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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8:4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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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千里寻情说:回18楼南明离火
哦哦请问朋友是正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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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8:53:42 | 只看该作者
20楼 南明离火说:
作者是宋慈。我用开源阅读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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