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秋叶飘落说: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中医技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从医资格
第四条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或与推拿按摩相关医学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的盲人,可以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按摩士),不再发放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代替。
第五条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医资格者,可申请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医术确有专长考核,考核通过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取得有关医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采取注册制度。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从医资格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中医技师。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技师证书,同时将结果告知同级残联。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医疗按摩服务工作。
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资格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
(五)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注册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有下列性情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注册,废止技师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十五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发给《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推拿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
(一)开展推拿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的;
(三)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设床位、药房(柜)的;
(五)《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六)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可申请医保定点,其类别视同中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可作为申报医保定点有效证件。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Ⅰ类)30学时10学分,省级(Ⅱ类)90学时15学分。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学术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学术水平。
第五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通过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法取得任职资格。中、初级职务以考试为主,包括书面考试、答辩以及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手法的检验。高级职务以评审为主,也要辅之答辩和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学术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杂症能力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审批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关心、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申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任职资格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按摩士: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者,均视作取得医疗按摩士任职资格,或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医疗按摩师: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士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专科毕业,在医疗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毕业,在医疗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盲人按摩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三个月。
(三)主治医疗按摩师;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九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七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二年以上;盲人按摩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三个月。
(四)副主任医疗按摩师: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工作九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十五年;盲人按摩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工作七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八年;盲人按摩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工作四年以上;盲人按摩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工作二年以上。
(五)主任医疗按摩师;盲人按摩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副主任医疗按摩师工作七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疗按摩师五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初级、中级、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县级、市级、省级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无条件组建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可由上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为组织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残联等部门共同制定本辖区内职称评审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日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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