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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一男子拐卖小姨,以万元卖给他人为妻,致其患精神分裂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涯过客    时间: 2022-2-18 00:43
标题: 云南一男子拐卖小姨,以万元卖给他人为妻,致其患精神分裂
2月15日,正观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则案件,2006年,云南省镇雄县一男子陈某华将其母亲的堂妹杨某以11000元卖给他人。2019年,陈某华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06年11月份,杨某在义乌市打工,陈某华以带杨某游玩为由,将其从义乌市前洪村带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大南镇饶某家,在明知杨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仍以11000元的价格将杨某卖给饶某为妻。
陈某华,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初中文化。因吸毒于2011年7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20日,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目前精神症状消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华犯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2020年9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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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2-2-18 04:33
厉害了;镇雄人民;连这都敢干;还有什么是昭通人干不出来的呢?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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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my    时间: 2022-2-18 07:02
牛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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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2-2-18 12:41
两个字牛逼。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无聊上爱盲    时间: 2022-2-18 15:47
好吧,还能这么玩的。
本楼来自 天坦百宝箱VIP会员
作者: 天涯过客    时间: 2022-2-19 13:29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一男子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妻弟媳妇至某宾馆,以5000元价格将她卖给工友。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
2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上述案件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向妻弟媳妇韩某某许诺给她买衣服、请吃饭后,将韩某某从白水县家中诱骗至蒲城县某镇上的一家宾馆,以5000元的价钱卖给其工友原某某。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诱骗的手段将被害人拐卖给他人,获利500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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