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优生运动始于19世纪末,应用优生学在各州也较为发达。1907年3月9日,印第安纳州率先制定了绝育法,对惯犯、强奸犯、白痴、弱智(confirmed criminals', 'idiots', 'imbeciles', and 'rapists'上述词语为绝育法英文描述的直译,并无歧视色彩)等推行强制性绝育。1907年-1908年间印第安纳州共实施125次绝育手术,1909年印第安纳州绝育法因时任州长马歇尔的反对而暂停实施。之后内华达、华盛顿、爱荷华、康乃狄格、加利福尼亚、纽约等州相继制定了绝育法。不过,真正实施绝育法的仅有印第安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各州因恐怕绝育法与美国宪法相抵触而未予实施。
美国两例绝育案例
美国第一例绝育案例——"巴克诉贝尔案"(Buck VS Bell)
192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通过一个法案,允许对心智障碍人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以确保优生优育。同年10月,该州"癫痫和智障人收容所"所长普莱蒂就入禀当地法院,要求依据该法案,对该所一名叫嘉利·巴克的智障女性实施绝育手术。普莱蒂声称,当时巴克已经18岁,智力水平却只相当于9岁的小孩;她母亲也是智障,并有过卖淫等"不良行为",还生下了包括她在内的3个小孩,成为了社会的负累。因此,他要求州政府批准,对巴克实施强制绝育。巴克的监护人则认为此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Fourteenth Amendment)中"平等对待"的原则,弗吉尼亚州肯定不只巴克一个智障居民,那为什么州政府只来管巴克,而不去绝育其他智障者呢?州高等法院判决普莱蒂胜诉,巴克的律师随即向最高法院提请上诉。其间,普莱蒂病逝,约翰·贝尔则接替他作为原告方,故此案被称为"巴克诉贝尔案"(Buck VS Bell)。
贝尔医生表示,巴克除了智力有问题,道德上也有缺陷:她未婚生育了一个女儿,说明如果允许她保持生育能力,对社会可能会引来更大的负累。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8:1的压倒性优势,决定维持州高等法院的判决,即允许给巴克小姐强制进行绝育手术。对此,大法官奥利弗·霍姆勒斯阁下认为,由于巴克是弱智者,她的后代可能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因此可以在不对巴克造成身体危害的情况下对她实行绝育手术,以维护她本人和社会的福利。与其将来因堕落的后代的犯罪活动对其施行惩罚,不如现在就避免那些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的人繁殖后代。霍姆斯大法官说出了那句,在一切追求人类幸福与平等的人士看来,绝对臭名昭著的话——"三代弱智,已经足够!"(Three generations of imbeciles are enough)之后,俄勒冈、俄克拉马州等诸多州均通过了类似的法律。随后,巴克小姐被迫接受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但其之前生下的女儿(后来调查发现,这是其被性侵后的产物)却一切"正常",在中学里成绩名列前茅。很显然,贝尔医生的"剔除低劣基因"的前提,根本就是臆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