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盲论坛

标题: 预约好的娱乐项目已盲人参加危险为由拒绝,应不应该让他赔偿交通损失费 [打印本页]

作者: 文公子    时间: 2021-2-18 21:50
标题: 预约好的娱乐项目已盲人参加危险为由拒绝,应不应该让他赔偿交通损失费
这个项目在过年期间由于人会比较多所以需要提前预约,我们在预约联系的时候已经详细询问过,盲人可不可以参加,联系人员为给拒绝,成功预约并交付了钱款,道我们到达现场的时候那边的工作人员又已盲人参加此项目危险为由拒绝我们参加。
我们当场理论未果于是无奈妥协让对方退款,但是我们是很多个人从不同的地方聚集,叫了滴滴过去的,我们提出要补偿交通损失费。当然过程也比较曲折,对方没有较为爽快的同意。
上来分享只要是想听听大家的想法,如果是你们,相应的损失费应不应该要。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我来了    时间: 2021-2-18 21:56
标题: 回楼主文公子
肯定要啊,这个是他违约了,不是你们违约。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肯特    时间: 2021-2-18 21:58
本帖最后由 肯特 于 2021-2-20 01:20 编辑

支持楼主
本帖来自微秘视障助手
作者: 雷霆破晓    时间: 2021-2-18 22:00
必须要,你没有任何问题,是对方的问题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星无归    时间: 2021-2-18 22:02
当然要了,这种最恶心了。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安卓爱好者    时间: 2021-2-18 22:46
标题: 回楼主文公子
盲人就不是人吗?盲人就是猴吗?拿人当猴耍是要给耍猴费的哦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21-2-18 22:46
要啊,如果直接拒绝不让玩儿,那咱大不了解气骂句萨比,但特么的这就好玩了,肯定得要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quliqiu    时间: 2021-2-18 23:11
应该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说,应该是可以赔偿一定的损失的。
本楼来自 掌中世界IOS版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2-18 23:12
应该要啊。只要是他们没有提前告知,我觉得都可以要。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永燃之火    时间: 2021-2-18 23:16
我们同学曾经经历过这个事情,跟他们扯皮了半个钟一个钟,又是和他讲民主,又讲人权讲法律什么的,最后园长亲自出面,他们亲自签字承诺,若出问题他们不负责。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21-2-18 23:29
标题: 回10楼永燃之火
但是因为这事儿扯皮很久就没意思了,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温故而知新    时间: 2021-2-18 23:36
为什么不要啊?如果他提前就说盲人不能去那还好说,但是你们都去了。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马林顺    时间: 2021-2-19 02:30
忙人的人权可以这样随意践踏,来大爷给你点钱,小瞎子滚蛋。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推拿店用品艾绒    时间: 2021-2-19 10:06
支持要个说法,毕竟大家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这残疾人的权益岂不是越来越少。
本帖来自pc秘书
作者: 侠客    时间: 2021-2-19 11:02
标题: 回复12楼温故而知新
嗯嗯,如果一开始你没问直接去了,人家说不能玩那就算了,毕竟人家也是出于对我们的安全着想,但是我都跟你们说了我是盲人,你说能玩我才预约的,等去了又说不能,那不是浪费我的时间吗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15350012935    时间: 2021-2-19 11:48
标题: 回楼主文公子
当然要让他赔偿违约金啊,这个是肯定的,即使他退了款也要补偿交通损失费,因为大家四面八方过来的都不容易,本来就是他违约在先,但是你们问过她了,她没有拒绝,所以就是他的过错,即使要去相关部门反映,人家也会认定是他的问题。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21-2-19 19:14
标题: 回13楼马林顺
哈哈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键盘侠    时间: 2021-2-19 20: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键盘侠    时间: 2021-2-19 20: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键盘侠    时间: 2021-2-19 20: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风帆    时间: 2021-2-19 22:19
这个必须要讨个说法。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巴洛克    时间: 2021-2-20 11:06
闹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个就是讨价还价的。没理都能给你弄出理来。找媒体,然后对方就能退一点。
本帖来自微秘




欢迎光临 爱盲论坛 (https://aimang.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