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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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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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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dkdfcd说: 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
楊政河
台大哲學論評(第六期)
民國七十二年一月(1983年1月)
一、前言
「因果律」( Causality 或 Causal principle )並
不是佛家所單獨具有,在西方哲學或科學(包括自然科學與
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裏面,就常常會提到或討論「因果律
」的各項理則。因為凡是一個「現象」的產生,必有形成此
一「現象」的原因在先,然後才會產生此一「現象」的結果
。「因」與「果」二者的關係,極為密切,由於有前「因」
才會生出後「果」,後「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環不已
,相因而生,相輔而成,互為因果,遞嬗變遷,先後連續,
關係承接,縱橫交錯,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網,使得世間的
萬事萬物都無法超脫它的思想領域。倘若我們對於這些自然
法則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麼在日常生活裏面,不論是
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運自在,隨緣處之泰然,也就不會有
大驚小怪之感,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學的領域中,「因果律」可以說是佛法的中心課題
之一。祇不過佛法裏面的「因果律」特別著重於倫理道德的
關係上。(1) 佛家鼓勵人要種善「因」,可以得善「果」。
使人有不怕死的念頭,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難,或許是你前
生曾經種下惡「因」所致。換句話說,為了求得來生能獲得
善「果」,那麼你今生非種善「因」不可。利用這種觀念的
互相推演,對於促進善良風氣的養成以及社會的安定,至關
重要。最主要的是因為佛法強調人類思想行為所產生的業力
( Karma ),張澄基教授在「佛學今詮」業力論中說:
業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
也。(2)
───────────────────
1 參閱演培法師著「佛教之緣起觀」,頁 206 ~ 207。
2 參閱張澄基教授著「佛學今註」(上)頁74。慧炬出版社
印行。
84頁
所謂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經成為佛學思想的基礎,而
且可以貫通「過去」、「現在」、「未來」,形成所謂「三
世因果論」,勉勵人改過遷善,努力造善「因」,以期獲得
善「果」而脫離輪迴的生死苦海。(3) 達到涅槃解脫的境界。
在大般涅槃經憍陳如品說:
眾生從業而有果報,如是果報則有三種:一者現報;
二者生報;三者後報。(4)
而它的另一段又說:
我佛法中或有從因知果,或有從果知因,我佛法中有
過去業有現在業。(5)
從這二段經文中可以得知,佛教為何要強調善惡之報,
如影隨形,三世因果, 循環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自淨其心,諸佛所教」(6),這也是佛教啟
示「因果律」的結論,所以在在處處都在勉人為善去惡,消
除染業,彰顯淨業。所謂「果地覺為因地心」,華嚴經中強
調因賅果海,果徹因圓;並有所謂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說
法。因此,三世因果的說法,可說是佛教修己度眾的理論根
據,含有甚深的妙諦, 豈可以迷信( super-stition )視
之?
然而究竟何者為「因」?何者為「果」?「因」與「果
」間到底具有何種關係?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內容,筆
者將從分析哲學之觀點著手,俾能從中尋出佛家因果法則的
理論根據,或許將會有助於某些人對佛教所產生不必要的誤
解。
─────────────────
3 佛家把生死區分為分段生死與變異生死二種。認為眾生以
有漏之善、不善為親因,以煩惱障為助緣,所感的三界粗異
孰果。由於三界眾生各隨其業力因緣,而定其形體、壽命、
分限、段落等,稱為分段生死,如果以諸無漏有分別為親因
,以所知障為助緣,所感的界外淨土殊勝細異熟果,其身為
變異身。菩薩由於有智慧的揀擇,迷惑漸減,悟證漸增,轉
變改易鄙劣身命,而為殊勝妙嚴。其身或大或小,其壽或長
或短,皆無一定的齊限。由於有變易,所以可稱變異生死,
像因移果易,捨所住位,認為菩薩因地所修,破一分無明明
一分本智,即變生滅的妄想易為無生的真心。
4 參閱大藏經第十二冊,頁599下。
5 參閱大藏經第十二冊,頁602下。
6 英文譯偈: To cease from all evil, To do what is
good, To cleanse one's mind: 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85頁
二、因果關聯的認識
何謂「原因」( Cause )? 任何人祇要想探討因果法
則時,他就必須從此開始。也就是說,當我們遇到某些問題
時,就必須先由所產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討,或者是看它的完
成部分去求取,所謂追因溯果,是也。從這裏面我們可以假
設, 那些被產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視之為「結果」( Effect
簡稱 E ), 而導致 E 發生的因素稱為「原因」( Cause
簡稱 C )。 由於有 C,所以才產生 E,那麼 C 與 E 之間
就存在著因果關聯的關係。但是有關因果關聯的問題必須薀
含有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條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
(2)充足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當這些條件具足時,C與E之間才會有因果法則可言。
當 C 發生時,就某種程度而言, E 「必須」發生,這
即指 C 與 E 之間的「必然關聯」(necessary connection
)。 提到「必須」( must ),有幾個概念需
要如下說明的:( 7 )
( 1 )語氣問題: 例如「你必須在夜晚十二時以前回
來,否則.... 」,這是強制性的語氣, 意思是說倘若你不
依令而行,那麼將會有受處罰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
借了錢,我就必須還錢」,或譬如「你今晚必須來參加我的
宴會」。這兩句話的語氣,就不像第一句那麼強硬,它祇是
表示「如果我不還錢的話,我將會失去信用或其他」,和「
如果你不來的話,你將會失掉 X、Y、Z 的任一機會」。 另
外一種更弱的語氣,如「明天我們要去野餐的天氣,希望必
須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們非常渴望明天有個好的天氣
。
( 2 )「推論」問題( inference ),例如:「若 p
為真,且 p 蘊含 q,則 q 必須為真( If P is true, and
P implies q, then q must be true )。這個 q 係從前提
p 演繹出來的, 但是這並不是意味著 q 本身是「真」的,
只是在當 p 為真時,而且 p 蘊含 q 的情況下,則 q 才會
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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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hn Hospers, "Cause, Determinism, and Freedom" in
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 (Prentie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
N.J 1967) P.P. 281 ~ 282
86頁
這裏的「必須」係指具有一種「邏輯的必然」(
logical necessity ),它存於「前提」和「結論」之間(
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 ) 。 這個「
結論」就是「所以 q 必須為真」。 此外,「必須」也可應
用於歸納語句之中,例如:「從犯罪的各種事實來看,他必
定是凶手」,意思是說,由各種條件的歸納來看,便可以得
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 3 )指明「必要條件」的問題, 如 A 是 B 產生的
必要條件,如果缺乏 A,則 B 便不發生, 像空氣是人類生
命的必要條件,沒有空氣就沒有生命,表示生命的發生,非
先有空氣不可,空氣就是生命的必要條件。不過空氣並非生
命的充足條件,沒有空氣,固然沒有生命,可是有空氣不見
得必有生命,誠如墨子所說:「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
是也。
了解「必須」的概念之後,我們必須再進一步來探討「
必須」和「因果律」的關聯問題,不過在要討論「因果律」
之前, 勢必要先釐清某些容易「混淆」( confusion )的
觀念。
( 1 )「因果律」和「邏輯的必然」之混淆, 所謂「
邏輯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論證是有效( valid
)時,則結論必然為真。有些陳述語句:如「 A 是 B 」,
那不是「邏輯的必然」,談不上「因果律」。如果一個句子
是「若....... 則....... 」的形式時,這是指在某種條件
之下會產生某種結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為顯然
。又譬如「石頭必會掉下來」和「水必須往低下處流」、「
有機體必會死亡」等語句,都不能算具有「邏輯的必然」,
扯不上「因果律」,因為這些現象乃是來自「自然律」中的
發展法則的必然表現。
( 2 )「自然法則」( laws of nature )和「法規
」( Presciptive laws )的混淆。在「法規」裏面,無形
中強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則你將會遭到不利的結果,如「
你必須在晚上十一時以前回家, 否則...... 」,你自己被
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則你將要受到處罰。又譬如法律規定
你開車時速不得超過九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否則你將
受到處罰。這些語句是具有強烈的情緒意義,意思是說「你
必須服從法律的規定,否則你將受罰」。但是一般人容易把
「敘述的法則」( descriptive law )和「法規」(
prescriptive law )搞亂,例如:「水必須往下流」, 這
水被「自然秩序」( natural order )的同一性所驅使而
往下流,這乃是屬於一種敘述
87頁
性的法則,並不是屬於強制性的「法規」所應使然。
( 3 )語言為萬物有靈論者( animism ),如人類在
使用之時所導致的混淆。本來人類有其自己的「意志」,而
且都是順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對無生命的石頭和
水則無「意志」,所以「水必須往下流」並無「被迫」之意
,然而一般人相信「萬物有靈論者」,卻把無生命的東西賦
予「靈」的屬性,例如一般詩人或文人,常把無生命之物給
擬人化了,他們會說:「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說:「
火車不耐煩地離開了」,萬物有靈論者的文字容易令人產生
誤解。追究其實際原因,就在於有生命的生靈方有被迫做某
件事的可能,無生命之物所發生的現象只是隨順著自然的法
則,不應該以「有靈」觀念去形容它,由於它所使用的文字
容易令人產生迷惑,而且並不具有邏輯的意義。
(一)休姆的因果哲學( 8 )
近代英國的哲學家休姆( David Hume 1711-1776 )對
「原因」所下的定義是:
「 C 是 E 的原因, 倘若而且唯有( 1 ) C 在 E 之
前,和( 2 ) C 和 E 同時有規律地發生」。
因此,休姆便主張「原因」就是「聯合發生」( constant
conjunction )的現象。 所謂「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說:
「 C 和 E 在聯合狀態下發生」,所以每當 C 出現時,E也會
很有規律地緊跟著發生( 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 )
,由此可說 C 是 E 的原因,意思是說,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
C一加入時,E都會出現,這樣才構成因果關係。如果 C 加入
而 E 只是偶然出現,那就不構成因果關係。因此休姆認為「
因果關係」可用「 若~則~總是」(If ~ then ~ always」
來表示。而「原因」只不過表明「聯合發生」的規律性會產生
什麼結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麼」?只是表明某種「關係」
而已。
對於休姆的「聯合發生」的說法,也不是十分正確,雖
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來證明「聯合發生」可能性,但
是它們並不是「因果律」的例子,譬如紅綠燈與車輛通行,
當紅燈亮時,車輛不准通行,綠燈亮時,車輛才
───────────────
8 'Ibidem',pp.287~290。
88頁
可通行,雖然紅燈持續聯合發生,但是它並不是「因果
律」,又譬如有很多「例子」具有「因果律」但是它們並不
是「聯合發生」,例如擦火柴棒來點火,並不是每一次都能
點燃,但是在擦火柴棒點燃之間,確實具有「因果律」。最
主要的是休姆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覺來解釋,即
使科學所講的「因果律」也不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秩序,而是
一種主觀的「聯合作用」。雖然他肯定了經驗論的前提,可
是連我們「心」的存在也值得懷疑。在他看來「因果律」也
不過是一種主觀的見解,而不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自明的
原理。我們在經驗的歷程上往往會產生兩種印象(
impression ),先後發生,有甲就有乙, 每回都如此,所
以我們自然而然地就養成了一種習慣,以為這兩種印象是有
聯合性的,下次甲再發生時,就預料乙不久也必然要出現;
並且還斷定乙的產生完全是甲所致,但真正講起來,這不過
是我們的想像,並不是我們確實所觀察到的事實,我們真正
觀察到的只是甲在乙之前,並不能觀察到甲具有一種什麼能
力使乙出現;而且甲、乙雖然以往是先後發現,未必在現在
見到有了甲,就一定會再產生乙。因此,所謂「因果聯合關
係」,也只能說是或然的,而不能說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說
,因果關係並非客觀存在的條理,而祇是主觀的聯想作用,
甲、乙二印象總是先後發生,所以有甲就聯想到有乙。直言
之,「因果律」不是自然明顯的原理或者超乎經驗以上的法
則, 而是從習慣或經驗得來的一種觀念( idea )( 9 )
。
依據休姆對以上的說法,認為宇宙間並沒有客觀的因果
關係,可是在實際生活方面,我們不妨承認有我、有物、有
因果,然而並不等於說用理智去探求事理,所以休姆只好走
上懷疑論( Sceptism )之途,我們的知識不過僅限於蓋然
率( Probabilism )的程度而已。
(二)米勒的因果哲學(10)
為了彌補休姆學說的不足,英國的另一位哲學家米勒(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乃提出了「原因就是指充
分條件」之說,他認為「原因」並不等於「必要條件」,「
必要條件」只表示和「因果律」有關,而且成為「原因」的
「因子」( Causal factor ),並不就等於「原因」。
──────────────
9 Ibidem, P.P 290~295
10 Ibidem, P.P 295~297
89頁
這裏我們首先必須要說明「必要條件」和「充足條件」
的意義:
( 1 )「必要條件」:意思是說,如果沒有 C 就沒有 E;
或如果有 E,就會有 C。
( 2 )「充分條件」:意思是說,如果沒有 E,就沒有 C。
米勒所提的「充分條件」的確可以補救休姆在證明「因
果律」的缺點,他舉出以物質的燃燒為例,物質的燃燒與否
, 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 1 )有可燃燒的物質,( 2
)具備適當的溫度,( 3 )具足充分的氧氣。 當這三個條
件具足時,物質才會燃燒,倘若缺乏其中的任一條件,都無
法引發燃燒的現象。在這個例子中,對於每一個個別的條件
而言,它們都是「必要條件」,但是當每個條件都聚集在一
起時,將會形成「充分條件」,這就會成為任何事件發生的
「原因」。
我們看到底米勒對「原因」所做的解釋是麼?他說:「
原因就是所有條件的總合,包括正的、反的條件,通通聚集
起來」( The Cause is the sum of talal of the
Conditions, 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together )
,換句話說,導致任何事件發生的「原因」,是許多「條件
」的組合,在因果之間具有錯綜複雜的關係。
然而,米勒的觀點未必就能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須
用到的法則,這是由於一般人多半喜歡挑一個自認為較為重
要的原因(所謂重要的原因就是指使事件發生的最後因或近
因、究極因),例如韓國前總統朴正熙被該國中央情報局長
金載圭所槍殺,有關此一事件發生的「原因」至為複雜,但
是一般人只喜歡挑一個自認為較重要的原因來解釋,自然就
無法了解事件發生的真相。 因此米勒認為所有的( Causal
factors )都和結果所發生的事件具有密切的關係,他所作
的這種說法很能合乎科學對「原因」的定義。若就科學的態
度來說,他們堅信自然界的現象到處都存在著因果律,亦即
凡事必有其因,在「原因」當中可以預想到結果,兩者之間
,必然具有相即不離的關係。一個科學家不只要明確地敘述
一個事件,更需要尋出其原因,因此因果律可說是世上一切
學問的根本。米勒在此,即然說明充分條件係由許多條件所
聚集而成的,但是否每一個條件都是「必要條件」呢?不一
定如此。假設:①C1+C2+C3→E
②C4+C5+C6→E
90頁
那麼對於 E 的發生有兩個「充分條件」, 但是如果有
某些條件重疊時,例如
假設①C1+C2+C3→E
②C1+C2+C4→E
如此, C1 和 C2 就成為 E 的「必要條件」,C3 和 C4 則
否,因為 E 的發生並不直接依賴 C3 和 C4。
由以上的分析,便可看出在「充分條件」中,有時會包
含太多的條件,這時只好找出他們相關和不相關的因素出來
,自然便可以斷定何者是「原因」?何者不是「原因」?
(三)因果哲學的經驗觀察
這裏我們所要問的是到底我們對「原因」所知道的限度
有多少呢? 有沒有所謂「先驗知識」( priori knowledge
)呢? 一般人通常都仰賴「經驗的觀察」( empirical of
servation )可是這到底是怎麼樣來觀察呢?可以從二方面
來探討:
( 1 )如果要想知道 C 是否為 E 的必要條件, 那麼
我們就必須先要區別分類的各個條件,並且在透過觀察時發
現,如果沒有 C 時,那麼 E 是否會出現呢?
( 2 )如果要想進一步了解, 到底 C 是否為 E 的充
分條件,那麼在進行實驗時加上的 C 的部分,看看 E 是否
會發生。
在我們進行觀察的過程中,就必須要考慮是否有某些現
象會發生,而且所獲得的結果是否對「過去」、「現在」、
「未來」都可以得到印證?事實上,我們只能根據過去和現
在的經驗來推測未來, 由此所得到對某種可能程度而已(
degree of possibility )。
(四)其他學派的因果哲學( 11 )
雖然米勒對「原因」的定義接近科學所下的定義,但是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可能還會產生和米勒的定義不相一致
,究竟在日常生活當中對「原因」的看法如何呢?現在我們
再根據 R.G.Callingwood ( 1889-1943 )
──────────────
11 Ibidem, P.P. 297~305.
91 頁
的說法,他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建立在人與人(
person-to-person)互相依存的活動關係上。人與人間互相
產生「推動力」( compelling force ),彼此互相以某種
方式去行動,例如「律師的信促使某人償付債款」,這就是
「能作因之人」( Human agent )對另一「被作用人」的
影響。換言之,我們置某人於某種狀況下,促使某人有去做
某事的「意向」( intension )。
高氏( Collingwood ), 又指出另外一種對「原因」
的感覺, 他說是建立在「人與事」( person-to-thing )
的關係上。 在這方面,高氏強調「操作技術」(
manipulatory technique )。換句話說,某一「事件」的
「原因」是指示給我們所能「操作」或「處理」的狀況,
例如「事件 Y 的原因是什麼?」在此就表示我們如何用自
己的意志去產生或防止 Y 事件的發生? 」既然在「人對人
」的關係上,我們試想要去改變他人的行動,所以我們也能
改變自然界的事件。因此,一般人認為他們在做某事是為了
達到某事的發生,這種現象的模式就是:
條件( Conditions ) + 操作技術( Manipulatory
technique )→結果( Effect )。
所以,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認為是「原因」的條件
,就是我們所能操作或處理者,但是他們並不是「充分條件
」,不過,那個能使「結果」得以發生的這些條件仍然是「
必要條件」。
另外, 有某些哲學家, 像 H.L.A.Hart (哈氏)和
A.M.Honore (何氏),卻對「原因」和「條件」提出嚴格
的區分。
至於在日常生活中, 我們常說:C 是 E 的原因,雖然
我們不能確定 E 是否很有規律地跟隨著 C 而發生,並且還
尚未找出它發生的「通則」( generalization )。其實,
我們需要「通則」也許是對的,雖然「通則」不容易得知,
但是從經驗觀察方面,仍有尋求「通則」的必要。例如有人
說 A 的死亡係受太陽黑點( sunspots )的影響所致, 雖
然沒有任何經驗顯示死亡和太陽黑點有關,我們仍然需要尋
求一個「通則」。
前面我們提到哈氏與何氏二位哲學家認為「原因」乃是
指脫離常規, 致令「事件」( Event )產生的「因子」(
Cause foctor )。 換言之,「原因」的一般意義係指當一
個「原因」在本質上有某事件干預它在正常狀況下,
92頁
影響「事件」進行的方向,如此便會產生另外的一個「
結果」。唯有這樣和正常情況比較下才能顯出差異的,而且
這才是真正的「原因」。舉個例子來說,在法庭上對人死亡
「原因」的判定和科學上對人死亡「原因」的判定並不一樣
,而一般日常生活所感到興趣的就是接近法庭上的想法。例
如:「此人因何致死?」科學家說:「此人係因缺乏氧氣致
死」,法官對此說法並不感興趣,因為法官並不想知道在一
般情況下導致人死亡的「充分條件」,他只想知道在這時候
,令某人死亡的原因是什麼?科學家說:
「在何種條件下,這類事件總會發生的?」法官(或一
般人)或許要說:「這事件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這事
件在正常情況下不發生呢?」因此,根據哈氏與何氏的說法
,所謂「原因」就是指當我們所做的某件事在正常情況下,
有了偏差( deuiation from the norm ), 當這些偏差發
生時,這「事」就是所指的「原因」。
在真實的世界裏面,沒有一樣事物或有機體是固定不變
的,也沒有一樣東西的性質是恒常不動的。但是研究者本身
的能力,倘若希望能對社會現象作詳細解釋及預測,那麼他
就不得不假設「事件」是可以重複的,東西的性質在某段時
間內是維持不變的;否則他便無法將各個單一「事件」加以
概括化( generalization ),而建構出一套抽象的理論模
式,來對現實世界作預測的評估。不過,一個理論愈能普遍
應用,其抽象程度也就愈大,而且所需要的假設也就愈多了。
從這一個觀點上來看,便可以發現社會科學的因果律顯
然無法像佛教那樣能作詳細而嚴格的說明,它對於某些求不
得的「原因」,便使用假定,以等待被證實。這一種方式,
固然要受到某些能力所限制;從另一方面來看,由於他們所
關照的層面較窄,只限於現實社會中可以觀察到的現象,絕
對不像佛教能貫通三世因果那樣的綜合觀察,自然也就很少
作歷史性的長期推論,因為它必須要接受時空的某些限制。
但是無論如何,因果律已成為一個科學研究者,了解真實世
界的一個好方法,讓他們藉著因果的原則來剔除,或作為不
斷修正與現有資料所不符合的因果模式,以發展和累積理論
,使其研究結果更趨近於真實。( 12 )
────────────
12 參閱慧炬月刊第 223 民國 72 年元月 15 日出版,姚麗
香著,「佛學與社會科學之因果論比較」頁 23 上。
93頁
三、因果律邏輯架構的分析
(一)因果律的定律
「因」就是「原因」,「果」即是「結果」。所謂「因
果」即「如是因生如是果」。在宇宙間,不論大小「事件」
的發生都有它的「原因」與「結果」;科學上如水遇冷而結
冰,遇熱而產生蒸氣,冷與熱是「因」:冰和蒸氣是「果」
。在易經坤卦文言中說:「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
必有餘殃。」就是指此而言。換句話說,每一個「事件」都
各有一組「充分條件」,則 E 必然會發生。 在佛教裏面常
採用植物的因果關係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來說明眾
生心理活動時所產生的行為, 也就是說: 種了好的因子(
Causal factors )必得善果,種了壞的因子必得惡果。 或
許我們可以替「因果律」下個定義:
「所謂因果律, 就是在宇宙中對每一事件 E 而言,當
有一組條件 C 中的每一個因素都發生時,則 E 的情況立即
產生」。
舉個例子來說:
可以燃燒的物質+溫度+氧氣→燃燒
C1 C2 C3 E
C1+C2+C3 都發生時即成「充分條件」, 方能產生 E,即表
示在 C1+C2+C3與E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經驗的解釋( the empirical interprelation )
有時候當我們所找出的「因果條件」(causal
conditions )能被經驗所證實, 但是有時候卻找不到經驗
所能證實的條件, 也就是找不到「經驗的通則」(empirical
generalization)時,我們能否認「因果律」嗎?不能。蓋因
找不到「原因」,並不是表示「因果」不存在,只是表示我們
尚未獲知或人類的無知( ignorance )而已。
此外, 按照經驗的觀察, 因果的組合有下列四種情形:(
13 )
(1)C1→E1 C1→E1
(2)C1→E1 C2→E2
─────────────────────
13 同註 6 John Hospers,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P.P.312~314.
94頁
(1)C1→E1 C2→E1
(2)C1→E1 C1→E2
第一種情形表示同樣的「原因」產生同樣的「結果」,
完全正確。第二種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產生不同的「結
果」,完全正確。第三種情形表示不同的「原因」產生相同
的「結果」,可能被接受,蓋因在不同的「原因」中,可能
存有相似的條件,或有某些重疊的「必要條件」,致使「結
果」相同。
至於第四種情形表示相同的「原因」產生不同的「結果
」,最不可能被接受,這到底應該如何來加以解釋呢?既然
「結果」不同,顯然其「原因」必定也有不同之處,或許是
另有其隱藏的「原因」也說不定,可是縱令你歷經千百萬年
可能也無法找到,那是由於我們的「無知」而不是不存在。
既然如此,那麼第四種情形所具有的兩個 C1 ,實際上並不
完全一樣, 只能說「接近」( not the same but
approximately ),因此應當產生不同的「結果」,這是不
足為奇的。又譬如「原因」中的條件如果相同,有時候還要
受到時空因素的限制,自然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不過像
這種情形並不多見。
(三)因果律的先驗論(apriori)(14)
就因果律的先驗論具有三種不同的假設:
( 1 )分析性的( analytic )先驗論, 如果命題是
每個結果都有一個原因,這是分析性的,在「結果」和「原
因」之間有相關性的存在,換句話說,任何事件,除非它有
「原因」,否則是不能稱為「結果」。由於因果律在陳述每
一個「事件」時,也只不過是個「事件」而已,而且那也是
某事的「結果」( effect of something ), 換句話說,
由某事件而導致某種結果,這種說法就是屬於分析性的先驗
論。
( 2 )綜合性的( Synsetic )先驗論, 如果此一命
題能成立的話,就不是經驗的因果律,因果在一般的命題中
所顯示出來的每個事件的發生,都有一些「原因」,或尚未
被發現的「原因」。
( 3 )假設性的( assumption )先驗論, 在我們所
認為的「因果律」中,
────────────────
14 Ibidem, P.315.
95頁
是認為它在「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是「真的」,
這祇是一種假設性的先驗論。 又譬如說:當 C 不同時,則
E 也不同,這也僅僅是一種假設。
(四)科學的解釋(15)
按照科學家的說法,「因果律」既非「後設」的(
posteriori ),亦非「先驗」,所謂「後設」是指「經驗
的陳述」( empirical statement )。 因此,「因果律」
本身既非「真」亦非「假」( neither true nor false )
, 它只不過在告訴我們「關於某事」( about something
)的規則, 因此, 「因果律」並不是一項「命題」(
poposrtion ), 它既不「真」也不「假」,就好像在「比
賽規則」( the rule of game ),例如棒球比賽規則,它
本身既不真也不假,只不過告訴我們如果能夠按照它的規定
去做,將能使比賽進行得很順利而已。
此外,科學家又認為所有的因果關係都依靠彼此間的接
觸之後的感應而生( all causation is by contact ),
蓋因任何一種行動,都需要仰賴一連串的接觸而令「事件」
發生,在 C 和 E 之間,呈現連續而緊密的過程,其距離是
相當的接近。
當今科學昌明,理論科學的日新月異,無論是任何事物
的形成,都有其因果關係與規則的建立,而且科學方法原本
是基於因果知識,也就是「因此而生彼」。我們有理由相信
「事出有因」這句話,縱然有「例外」現象的發生,也並不
是表示無「因」,只是表示我們的「無知」而已。至於對於
因果知識的運用,乃由於先行推理,繼之以試驗分析,知道
事物形成的因果關係。如此再行總合多「因」,以獲得至終
的「果」。這種法則,無論用之於物理、化學以及其他自然
科學,與社會科學之中,應該是沒有不通達的。
四、佛教因果哲學的探討
佛教所說的因果律是強調每個「事件」都有它形成的「
原因」,不論這「原因」是心靈的,還是物質的,也不論它
是有機體的、無機體的、人的或非人的。換句話說,佛教的
因果律在說明宇宙存在的法則,因為任何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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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bidem, P.P. 317 ~ 318.
96頁
情的發生,在這事件發生之前的條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
的「必然結果」( necessitate ), 透過邏輯分析之後,
便會發現佛家所說的「因果律」是必須合於理論根據才算站
得住,它絕不是「定命論」( fatalism 或稱神意論),所
謂「定命論」是指人的一切作為和命運皆由神所安排,雖然
持此論者同意每件事的發生也都有原因,但是這種「原因」
係由神的力量來作決定,它否定人類具有能力來改變事項的
能力,可是此項原則必須先預設「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
是「定命論」卻經不起分析邏輯的解析,因為它否定人類具
有「自由意志」,於情於理都不當,不像佛家所說的理論較
為具體。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
,在「唯識新裁擷彙」中,唐大圓說:
凡自類相熏,則因果異時而成,異類相熏,則因果
同時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
子,此三法展轉相熏,則如天秤之稱物,此頭低下
若干寸,而彼頭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
以彼種滅時,即現生時,或現滅時即種生時,故名
「因果同時」。至種生種,現生現,以是同類,則
必前滅後,才生故曰因果異時。」( 16 )
這一段話就是在說明因果律。當種子生現行時,種子就
是「原因」,而現行便是「結果」;當現行熏種子時,那麼
現行又變為「原因」,而種子又成為「結果」,像這樣展轉
輪迴互相熏習所生的變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們用邏輯
的語言來解說時,即指「每個階段都是下一個階段的充分條
件」(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 ),茲就此一事件畫圖說明如下:(註:當 C為
E 的充分條件時,E 一定會發生。)
┌────┐ ┌────┐ ┌────┐
┌─┐ │┌─┐ │ │ ┌─┐│ │┌─┐ │
│C1│→││E1│C2│→│C3│E2││→ ││E3│C4│→.....
└─┘ │└─┘ │ │ └─┘│ │└─┘ │
└────┘ └────┘ └────┘
當 C1 產生時,E1 乃成了產生 E2 的「原因」 C2,如
此類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
果」用在不同場合,將會得出不同的關係和意義。事實上,
「因果」乃是在說明「事件」演變的關係,它的實質意義就
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訴我們,每件事情的發展
──────────────────
16 參閱唯識新裁擷彙慈光雜誌社印行, 佛學演講集唐大圓
居士講,第十一節種現之熏習,頁38。
97頁
到了某種情況,其結果將會如何發生,我們在研究「因
果」,千萬不要被「因果」二字所縛,它不過是「方便」說
法而已,豈可加以執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學中,有詳細羅列十因說法,即
包含了六個主因,四個次因,又稱「六因四緣」。特分別解
說如下:( 17 )
( 1 )能作因:凡能湊集事物, 使之現起的原因、條
件皆屬之,即產生結果的主要原因。
( 2 )俱有因:對於現起事物在因與果間, 若相互為
主從關係,即指因果同時現起者屬之,或稱一起作用的兩個
以上的原因。
( 3 )同類因:因與果的性質相同者, 或助成同類的
其他因子的原因稱為同類因。
( 4 )相應因: 即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任何
行為、任何事實、任何環境,因果相為呼應,如心與心所的
關係一樣。
( 5 )偏行因:通貫於雜染的心意識中, 使人產生種
種懷疑、錯誤、無知等見解而熾盛煩惱者。
( 6 )異熟因:即指因果性質不同, 在不同時間、地
點產生結果的原因。唐大圓說:「異熟亦有三義:謂阿賴由
前世造業之因,而今得此果報,其成熟不一時。故謂異時而
熟。又因時造業,性是善或惡,及其成熟,則共變為無記性
,故亦名異類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間當經
許多變異,故亦名變異而熟。」( 18 )譬如人死後所得的
果報,隨因的善惡而生變化。
就四緣來說,「緣」是指關係條件,因為諸法因緣生,
宇宙萬象的生起,必須各種條件與關係湊集在一起,才能產
生,然而綜合各種關係與條件的性質,不外乎有下列四種:
( 1 )親因緣:這緣的效力與因相同, 對於湊集事物
有直接的關係,如水與風為生起波浪的原因。
( 2 )等無間緣(次第緣):即依次第而生, 「果」
是緊隨其「因」而來,可以說它是構成有情意識能前後相續
不斷的緣。如波浪的相逐。
( 3 )所緣緣(對象之緣): 指能現起主觀意識的客
觀對象,例如有一個對象或外境可以作為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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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參閱佛教哲學要義,高橋順次郎著,藍吉富譯, 正文書
局出版,頁 68 ~ 69。
18 同註16 ,第十節藏識之三藏及三相。
98頁
( 4 )增上緣:對於湊集事物有其間接的關係, 它能
促成所有持續發展的緣,以達到事物發展到頂點的最有力的
「原因」,例如暴風雨為促使船身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
然後再依據前面的六因四緣所產生的事物又可以分為五項如
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異熟果:由異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類、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應二因所成之果。
(5)離繫果:若離惑業,修習聖道, 由此斷除一切煩惱的,
稱為離繫果。
由以上所說的六因、四緣、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對
「因」的畫分是比西方哲學來得精細,它不但涵蓋有經驗層
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經驗的層次。我們在追求更根本的
「原因」時,便能把時間的三態給貫穿起來,才能如實把握
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們把這六因、四緣
、五果,應用米勒的觀念來說明時,那麼,六因、四緣、五
果,均可作為任何「事件」發生的「充分條件」,而且佛法
裏面所說的「充分條件」他們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周密,比米
勒的說法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強調了「因果律」的複雜性,像前面所
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說
法,把「過去」、「現在」、「未來」給貫穿起來,然後對
人類的行為和命運作一番合理的解釋。不過究極言之,佛教
這一套「三世因果」的說法,也是屬於方便說,他僅是指出
眾生輪迴的原則,在假設過去、現在、未來的時間三態中發
生,不過他特別強調以人為為主體的「因果律」,還特別注
重倫理道德的觀念,由此才產生「因果報應」的學說,其目
的在於由於萬法「因果律」的解釋,可以應用到倫理道德的
「因果律」。像陶希聖先生在「我們急需明確的宗教政策」
中說: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國未曾相隨轉化為佛教國家。到
了近世,基督教進入中國,中國仍未轉化為基督教國家。反
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須融合中國的倫理思想與思範,方
才能夠在中國立足生根。」( 19 )
陶先生所言極是,佛教傳入中國,必先由中國固有的社
會組織的倫理典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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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參閱「宗教學術講座專輯」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印
行,頁 3。
99頁
融化是佛教的華化,而其中「因果輪迴」學說,深中於民族
意識的底層,對於廣泛生活的活動空間,具有至高無上的支
配力量。而且中國人大多應用儒家的道德觀念和佛家的因果
觀念互為表裏,來範圍人類的活動空間,解釋人生的現象。
在古德的頌語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
遇時,果報還自受。」古詩上也說:「千百年來碗裏羹,怨
深如海恨難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聽屠門夜半聲。」佛說
因果經說:「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
作者是。」可見透過「因果律」的說明,可以使人更進一步
了解佛家的「業力哲學」的重要。張澄基教授曾對「業力」
下了一個定義:
「業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
」( 20 )
張教授又把業力分成六類來說明:
(1)業力是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e)。
(2)業力是一種神秘(karma a mystery)。
(3)業力是一種命運(karma as a fate)。
(4)業力是一種關係(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
①極共業圈、②大共業圈、③國族共業圈、④各別共業圈、
⑤不共業圈、⑥極不共業圈、⑦最極不共業圈。
(5)業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
(6)業力是形成人格氣質之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ce
that molds man's character)。
無論業力是指什麼?如果我們透過「因果律」的解析,
我們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結果的「必然關係」。至於
在「業力」影響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會和「因果之必
然性」相矛盾呢?不會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無論在
什麼原因之下發生某些結果,只要這個「原因」和我們有關
,那麼對我們的「自由意志」並沒有絕對的約束作用。雖然
我們可能要受到「其他人」( other people )、「環境條
件」( environment conditions ), 甚至「個人的條件
」( conditions in yourself 如遺傳氣質 he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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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註 2
100 頁
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環境 early enacronment
、習慣型態 habit-patterns )之影響,像這些近乎不可抗
拒的「驅策力」( urges )表面上限制了我們的「自由意
志」, 事實上, 「自由意志」絕不會受「宇宙因果律」(
universal causality )的約束。因為在這些限制條件的背
後仍然具有因果關係存在。而人既是行為的「能作因」,在
本質上,「自由意志」和行為之間乃構成了一種函數關係(
function ),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 「自由意志」的
程度便會有大小的差別。例如,我們對於「欲望」的控制,
有些人透過「自我鍛鍊」( self-disciple )和「意志力
量」( will power )即可達到,有些人則無法達到,其差
異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儘管我們在研究某一問題時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
能控制,但是那並不表示我們即無「自由意志」。在程度上
,我們仍然能夠自由地關心某些事,但是並不是「全部的事
」,因為這並不能妨礙「因果律」的理論解析,即使說「自
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範圍之內,可是要使「事件」
發生的「充分條件」並不完全在我們所能控制的範圍之內,
就某些程度而言,我們仍然相對地具有「希望」和選擇的「
自由」,這或許就是我們的「自由意志」。
五、結論
由以上對「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對「因果律
」的看法最為深入,這是由於佛家所討論的範圍不但含蓋經
驗的層次,而且能貫穿時間的三態,像十二因緣說:無明、
行是過去因;識、名色、六入、觸、受等支是現在果,愛、
取、有是現在因;生、老死是未來果,如此形成顛撲不破的
「宇宙因果律」,才能對宇宙萬法的原理作個合理的解釋;
另一方面,它可使眾生對於「三世因果」論中明白「因果報
應」的「必然結果」,令眾生知所警惕,了解「業力」的果
報,才不致為非作歹,如此才能維持社會秩序和建立人間淨
土,更進一步了脫生死,共證涅槃。
因此,從「因果律」的永恒性,將可令佛教的理論變為
嚴謹地被建立起來,我們幾乎可以從任何一卷佛經中,均可
發現「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來闡明萬法
生滅無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倫理的
101 頁
「因果律」。雖然佛經中並沒有直接應用邏輯解析的觀
點來解釋「因果律」,但是我們卻可以用邏輯解析的方法,
來幫我們對佛教「因果律」作更進一步的了解。透過解析之
後,對佛教的思想將會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因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歡在「事件」發生後再
去探討「原因」, 並且喜歡把「因果因子」( Causal
factors )之一當作是全部的原因,並認為如果這個因子是
在當前,那麼其結果總會發生。其實,事件的發生背後必有
很多相關的條件(即充分條件),只要因果條件具足,那麼
「結果」總是跟著發生。所以米勒對因果的看法較為正確,
也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穩住方向
盤,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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