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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aaaaa说: 兄弟之间口头约定弟弟只赡养母亲,母亲去世后弟弟能否拒绝赡养父亲?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甲父与甲母共生育两个儿子甲兄、甲弟,甲母去世后,甲父年迈多病,长年需要住院治疗,无经济收入,每年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和基本的生活费。甲弟对父亲不管不问,致使其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甲父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牡丹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甲兄、甲弟共同承担医疗费1万元,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甲兄辩称其没有意见,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甲弟辩称:我们已经分好了,是老大赡养父亲,我赡养母亲。当时赡养母亲的时候,老大没管没问过,包括给母亲看病、母亲去世办后事所有的花费,老大从未花过钱。现在赡养父亲,按照约定应该是老大赡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判令甲兄、甲弟二人每人、每年向甲父支付赡养费5996.5元;每人向甲父支付医疗费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配偶已逝,现其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本案中两被告约定父母由双方分别赡养一位,将本应属于二人共同承担父母双方的赡养义务不当拆分,该约定系减免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违中华民族基本道德规范,约定无效。二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均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应以任何条件进行推脱。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良好的家风是一个家族的规矩、也是家庭兴旺的根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更是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好好赡养父母的行为不仅能够得到他人对自己的社会认可,更是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能够对自己的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示范,不能够简简单单的的用金钱来衡量。“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个人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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