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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涯过客    时间: 2021-12-24 12:36
标题: 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
】淮安女子张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对方朱某离开现场。她接着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三轮车主逃逸。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慎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送医抢救数日后,张某死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40%责任,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35万余元,三轮车主承担20%责任,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余万。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认定二者承担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并列考虑”作用“和”过错“,这与民法上的”过错“意义并非完全一致。
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事实上“的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但发生事故后朱某的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医院在面对伤病救护伤者的过程中理应做到严谨认真,本案中救护人员失误致使担架掉地无法排除加重伤情的可能。
从主观心态上考量朱某与无名氏是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救护人员是过失。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决认定张某承担40%责任,朱某承担30%责任,无名氏承担20%责任,医院承担10%的责任是合理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风中漫步    时间: 2021-12-2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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